附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1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 |
提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处理等,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2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健康管理服务 |
本市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以及易感染艾滋病风险人群的干 预 |
提供艾滋病随访管理服务和易感染艾滋病风险人群综合干预。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3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本市符合条件的结核病人以及其密 切接触者 |
提供结核病筛查、转诊、追踪落实及全程督导管理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免疫接种 |
本市 0-16 岁适龄人群和重点人群 |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
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为适龄人群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目前为 12 种: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 A 群疫苗)、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疫苗、A 群 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流脑 AC 群疫苗)、白喉 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水痘);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 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5 |
孕产期保健 |
孕产妇 |
早孕检查与建册,妊娠风险初筛,随访和产后家庭访视 |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 人社福发 〔2016〕35 号)、《关于印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7〕10号)及孕产妇相关保健工 作规范予以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6 |
儿童保健 |
本市 0-6 岁儿童 |
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手册建立、新生儿访视和儿童系统保健、婴幼儿母乳喂养与儿童常见病防治指导等服务(包括 0-36 个月儿童 中医药健康管理)。 |
按照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上海市儿童保健规范》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7 |
老年人保健 |
本市 65 岁以上老年人 |
免费提供健康检查和保健指导、中医药健康管理、防盲治盲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上海市眼病防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干预和康复指导等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等规定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9 |
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 |
本市户籍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免费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服药申请、服药咨询和随访等。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施方案》以及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等规定给 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10 |
心理健康咨询 |
本市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需求的市 民 |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等 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11 |
学校卫生 |
本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学生 |
免费提供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和影响因素监测,学生常见疾病干预,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学生屈光发育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服务。 |
按照《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12 |
慢性病防治 |
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 |
免费提供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肿瘤防治管理与干预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给予保障。主要包括对目标人群的宣传告知与健康教育、居民告知书的签署、信息登记与管理、健康风 险评估和人群分类管理。 |
市卫生健康委 |
13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各类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提供公众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 |
入户资料 1 份/年;每个村 居委设置宣传板 1 块,每 月更新 1 次;每个村居委 每年开展 4 次健康讲座和咨询。 |
市卫生健康委 |
14 |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
全体市民 |
免费提供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健康记录、健康摘要及索引。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15 |
院前医疗急救 |
全体市民 |
提供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 服务。 |
到 2020 年,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3.5 公里,急救车辆配置达到 1 辆/3 万 人。 |
市卫生健康委 |
16 |
社区全科门诊诊疗 |
全体市民 |
提供门诊服务。 |
按照每 5-10 万人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予以覆盖。 |
市卫生健康委 |
17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全体市民 |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规范给予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18 |
基本药物制度 |
全体市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 《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 售 |
市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19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全体市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市市场监管 局 |
20 |
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 |
育龄人群 |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宣传等服务。 |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21 |
生育调节 |
本市育龄夫妇 |
免费提供避孕和节育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等服务。 |
按照国家和本市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22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
免费提供再生育相关的基本项目医学检查、输卵 (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 |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
市卫生健康委 |
23 |
社区居家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 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 老年人 |
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居家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护服务。 |
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1/T461-2009)、 《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24 |
机构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 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 老年人 |
提供机构照护服务,以生活照护为主,医疗护理服务为辅。 |
按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 DB31/T685 — 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25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全体市民 |
提供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开放服务。 |
公共体育场馆、社区体育设施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 56 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
86%,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 21 小时。健身苑点、健身步道、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常年免费开 放。 |
市体育局 |
26 |
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
全体市民 |
提供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培训指导等服务。 |
社会体育指导员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不低于 2‰。全市市级为社区配送体育技能培训不少于 4000 次,健 身知识讲座不少于 300 次;区级为社区配送健身技能培训不少于 3000 次。 |
市体育局 |
27 |
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
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脊髓损伤者“希望之家”康复训练服务、居家养护上门服务、社区辅助器具 适配服务。 |
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保障。 |
市残联 |
28 |
残疾人体育健身设施服务 |
本市户籍残疾人 |
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
体育健身点场地,室内不少于 50 平方米,室内室外 相结合的室内不少于 30平方米。活动场地应按无设障碍设施规范设置无障碍通行及活动条件。设施和器材应适应各类残疾人健身使用要求,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要求。配备残疾人专用的健身器材不低于器材总数的
30%,参与健身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持证残疾人的 30%,健身点每周开放不少于 3 天,每次开放不少于 6 小 时。 |
市体育局、市残联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29 |
无障碍服务 |
本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提供无障碍环境支持;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享有无障碍环境;对有需求的本市城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室无障碍改造 服务。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残联 |
* 30 |
智慧健康小屋服务 |
全体市民 |
提供基本健康状况自助检测评估、特定人群健康状况自助检测评估、健康指导干预等服务 |
按照智慧健康小屋建设基本标准、服务项目实施与设备功能规范 |
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
* 31 |
安宁疗护服务 |
本市所有临终患者, 经 《生命末期轨道评估表》评估后得分 70 分及以下,符合临终标 准 |
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开展居家和机构相结合的安宁疗护服务。 |
按照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开展居家上门和机构门诊住院相结合的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 32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全体市民 |
组织专业队伍,积极落实辖区适宜病媒生物栖息、孳生、繁殖环境的控制工作,对经常发现虫害且密度较高的公共环境及民生设施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媒介传染病疫情的综合预警情况,启动相应的响应机制,及时做好处置保障工作,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确保疫情得到有效 控制。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街道、镇(园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办〔2018〕7号)的要求,确保区域内四害等主要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 C 级要求,有效防控病媒生物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社区生活环境。 |
市爱卫会办 公室 |
* 33 |
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管理和服务项目 |
慢性病患者、高危人群和有健康管理需求的社区居民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个小组配备一位指导医生,围绕慢性病预防、健康自我管理和健康生活方式等主题对组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干预。街镇政 府(村居委)为小组活动 |
依照《关于加强本市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健促办 〔2018〕10 号),保证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覆盖全市所有村居委。 |
市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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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和活动经费保障。市健康促进中心、市疾控中心为小组提供健康促进干预方案、健康教育学习资料和监测 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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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社区临床药师服务 |
全体市民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药师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
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配备有临床药师,并参与家庭医生团队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 |
* 35 |
母婴设施建设 |
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 |
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在公共场所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
按照建设标准,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 |
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办 |
* 36 |
工会互助保障 (职工补充医疗保障) |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企业等职工,以及社会退休 人员 |
提供参保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
按照《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总工会 |
* 37 |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
以 60 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为主的社区居民 |
提供免费的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
每个街道或镇均有一个社区老年学校,该机构通过课程建设及专家邀请,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课程服务。 |
市教委 |
注:标“*”项目将在具备条件的社区进行试点,逐步纳入《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