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SHANGHAI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培训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8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涵盖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健康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落实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在切实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全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尤其是“上海服务”品牌的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健康服务业集聚化、融合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大幅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增强健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渗透力和辐射力,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为本市加快推进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

  适应卓越全球城市的功能定位,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和营商环境,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产业创新,建设一批业态集聚、功能提升、特色鲜明的现代健康服务业园区和基地,推进一批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健康领域关键技术、重大产品的创新突破,促进“瞪羚”“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蓬勃发展,培育若干世界级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形成内涵丰富、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6%左右,成为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到2030年,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5%,成为城市重要支柱产业,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中心。到2035年,建成与卓越全球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健康服务业发展体系,健康服务业规模和质量居全球城市前列。

  (三)产业体系

  着眼于推进现代化城市经济体系建设,把提高健康服务业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推进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健康服务业创新驱动、集聚融合、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医深度融合的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以现代健康服务业园区和基地为重要载体,整合金融保险、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要素,发展新兴健康服务业,提升本市优势产业能级,打造健康服务全产业链,构建以健康医疗、健康服务、健康保险为重点,健康信息为支撑,新兴健康服务业为新动能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二、加快健康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健康医疗

  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激发社会办医活力,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办医品牌,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打造与卓越全球城市相匹配的高品质健康医疗服务业体系。

  1.打造“5+X”健康医疗服务业布局。统筹城乡、区域健康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以国际化、集聚化、特色化、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为方向,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嘉定精准医疗与健康服务集聚区、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徐汇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园区等基础上,在杨浦、奉贤、金山、崇明、松江等区域建设若干健康医疗服务业集聚区。强化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临床前沿尖端技术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先进适宜技术服务等向园区集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发展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特色化的社会办综合性医疗中心。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细分领域,投资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以“名医、名术”为核心,鼓励发展各类医生集团和特色诊所。支持发展高水平、国际化、集团化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推动专业技术资源集约共享。(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

  2.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品牌。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成为医学院校教学基地,并作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举办临床医学院校,促进临床、科研、教学协同发展。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医保准入、年审等挂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在产业集聚区设置创新创业型医疗机构孵化器,培育高水平专科医疗机构。落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医保管理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院同等价格政策或病种费用标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竞争。对在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病人,基本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公立医院同等收费标准予以结算,非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病人自负。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国际标准认证。(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办、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3.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市场发展。培育与国际接轨、商业健康保险支撑的家庭医生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鼓励发展家庭医生集团,培育一批连锁品牌。引导社会资本在办公楼宇、高端园区、企事业总部、高等院校等功能社区举办高品质、个性化全科诊所。支持具备全科医师资质的执业医生开办全科诊所,并实行备案制。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的管理与支持体系,允许平台按照有关规定,购买诊所提供的家庭医生服务。支持全科诊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鼓励开发覆盖家庭医生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广个性化的家庭医生服务包,支持上门诊疗、护理、康复等居家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办、上海保监局)

  4.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大力推动符合伦理、成熟可靠前沿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转化机制建设,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先进医疗技术服务。推进市级精准医学研究院、生物样本库、基因库、医疗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精准医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精准医疗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精准医疗服务企业。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液体活检技术,推动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打造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治疗和基因检测产业集群。促进第三方医学检测企业聚集发展。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建立肝癌、肺癌、乳腺癌等精准医疗示范基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优化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加快精准医疗服务临床质控体系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基因检测服务,把临床需求确切、成本效益高的基因检测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目录。(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推动中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推进以海派中医为基础的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建设,引导和鼓励海派中医特色技术服务集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康复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对集中设置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优化本市中药饮片价格调整机制,加强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继承和应用,进一步提高中药饮片质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医保办)

  6.推动医疗人才资源合理共享。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在公立医院推行全职、兼职等不同的医师执业方式,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公立医院和医师的合法权益。公立医院依据劳动人事合同对兼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探索实施护士执业区域注册。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符合的社会组织,并担任学术职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的,按照规定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有人事关系。(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健康服务

  坚持促进健康与互联网、旅游、养老等融合发展,依托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高质量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业。

  7.发展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健康管理与移动互联网、健康大数据、智慧医疗等融合发展,培育健康管理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开展居民基因检测服务,把居民基因信息纳入电子健康档案,夯实健康管理服务基础。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应用遗传检测技术和新生儿遗传性疾病早筛技术,降低出生缺陷。依托信息技术和基因检测技术,推广疾病早期筛查和居民基本健康状况评价,开展肿瘤、传染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的精准防控。推进心理健康服务行业规范发展,鼓励举办心理治疗诊所及门诊部、精神障碍康复和养护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康复护理、母婴照料和残疾人康复护理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健康体检机构和品牌,提升健康体检市场发展能级,鼓励健康体检机构向健康管理机构转型发展。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发展以商业健康保险为支撑、健康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健康管理组织。(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科委、上海保监局)

  8.推动智慧健康服务发展。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加快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等终端设备,提供智慧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培育一批移动医疗服务品牌。组织实施智慧医疗重大专项,将健康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纳入“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实现全国领先。推动健康大数据和医疗人工智能在社区的应用。围绕数字化健康产品的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字内容服务等,打造健康信息产业集群。建设统一的智慧医疗服务资源认证和监管体系。加强医学信息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9.打造有竞争力的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加快本市健康旅游服务集聚区发展,遴选和发展一批现代化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打造有上海特色的健康旅游产品。服务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推进崇明健康旅游服务业发展,打造集高端医疗、运动康复、休闲养生为一体的国际健康旅游集聚区。以国家及本市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为引领,推进中医药和旅游的深度融合,建设度假养生、食疗养生和健康文化等多种服务体系,打造中医健康旅游国际品牌,形成完整的中医药旅游服务业链。积极拓宽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健康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推进健康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健康旅游推介平台建设,支持举办国际健康旅游博览会和高峰论坛,提升上海健康旅游影响力,扩大健康旅游消费市场。(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

  10.推动中医养生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支持中医养生保健引入现代高新技术,促进服务产品创新。积极打造以“太极健康”为载体的传统健身体育,弘扬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态创新,推动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养生保健体验式服务融入特色商业街、文化圈等主题项目建设。鼓励开发中医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养生保健发展模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上海保监局)

  11.完善健康养老产业链。坚持医养结合,打造以护理院、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托底,老年医学专科和区域老年医疗中心为支撑,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为引领的整合型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领域,鼓励品牌化发展。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登记和诚信管理机制,优化护理机构审批管理,简化准入审批流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支持为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护理站,分层分类为老人提供服务。鼓励开发老年健康商业保险。推动老年医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提高老年病和失能失智早期发现、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水平。加强康复护理器材设施研发,推广老年人可穿戴健康设备应用,加强老年人群健康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医保办、上海保监局、市财政局)

  12.大力发展健康服务贸易。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若干个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整合中医药科研优势资源,发展研发外包服务。发展中医药国际教育服务,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华学习。积极发挥龙头中医医疗机构和上海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促进中心等行业组织作用,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构筑面向全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

  (三)健康保险

  构建以客户为中心、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服务业链中的资源整合作用,将健康保险打造成为医疗健康服务需求的入口,促进完善健康服务业体系。

  13.建设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平台。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设立上海健康保险交易中心,依法合理利用商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数据资源,建设健康保险发展的枢纽型、功能性平台。依托上海健康保险交易中心,建立商业健康保险挂牌交易服务平台、保险产品创新平台、核保理赔服务中心和健康管理支撑服务中心,拓展商业健康保险增值服务功能。支持和推动商业保险、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健康医疗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转型升级。(牵头部门:上海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医保办)

  14.推进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推动健康保险从理赔型保险向管理型保险转变。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模式发展,为居民提供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开发健康管理、高端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高值医疗器械利用等方面的保险产品,促进前沿医疗技术、创新药物和器械的研发与临床应用。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险、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培育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建立健康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鼓励医疗机构与国际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推进国际医疗保险结算。(牵头部门:上海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医保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5.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政策。推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直接理赔支付。推动大病保险与民政救助数据交流,提高大病保险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等的衔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代办业务,积极参与医保控费。发展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提高税优健康险的公众知晓度和覆盖度。持续推进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鼓励研发商业补充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支持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牵头部门:上海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办)

  三、构建协同发展的健康市场体系

  (一)增强健康服务业实体经济的活力

  16.引进和培育大型健康服务企业。筛选一批效益好、技术强、潜力大的健康服务企业,采取针对性、阶梯式扶持政策,扶持做大做强。建立重大健康服务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和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政府基金对健康服务企业初创成果的投资力度,积极培育“瞪羚”“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7.加快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坚持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各具特色,推进健康服务集聚区发展,引导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推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以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国际医学中心为平台,打造专科特色医疗服务产业链;推动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以国家健康旅游基地建设为核心、集约化为特色,加快形成高端医疗服务集聚区;推动嘉定区以国家肝癌科学中心、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联影医疗为依托,建设以细胞免疫技术、肿瘤精准治疗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为特色的精准医疗与健康服务集聚区;推动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跨界融合发展,打造“保险+健康+金融+互联网”健康服务生态圈;推动徐汇枫林生命健康服务业园区以健康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为特色,加快健康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健康小镇等健康服务业新载体发展,促进产城融合。(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

  18.推动产学研医协同发展。建立产学研医供需对接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甲等医院与健康服务业园区、企业之间的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支持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多中心的临床试验,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服务业创新中心。(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健康服务业重大平台和项目建设

  19.推进基因产业平台建设。通过多元化投资,筹建国家基因库(上海),建立集中式生物样本资源库、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生物活体库,构建政府支持、市场驱动、利益共享、全程合作的基因库运行模式,打造“开放、联合、共通”的基因库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生物样本库、生物健康信息中心及实验室综合检测平台,建成完备的健康相关基础设施集群。依托国家基因库,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转化平台和产业孵化平台,大力发展基因产业,推进基因技术在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精准医疗等领域的应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20.建设重大产业技术基础实验室。建设标准化菌毒种保藏中心和生物样本库,建设代谢组学和基因组学等研究型实验室,加速基因测序、生物信息分析技术在实验室检测中的应用。建设长三角罕见病实验诊断中心。建立菌毒种基因库,检测分析菌毒种的基因谱及变化趋势,为相关病原体检测分析、疾病预测预警、药品疫苗研究提供基础支撑。推进临床检验创新成果转化及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的临床研究应用。构建快速高通量病原综合检测平台,开展肿瘤、代谢性疾病等慢性病遗传基因、易感基因和环境诱变基因等靶标基因点位的研究分析,研制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建立检测技术标准与规范,支撑健康技术服务和创新转化。(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

  21.建立药品与器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产学研医合作,加快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设上海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一批生物医药研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国际的药物和医疗器械注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本土研发药物和医疗器械进入国际市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产品。建立国际一流的医疗设备售后服务平台和国际医药供应链服务平台,加强医疗器械检测功能性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

  22.组建医学人工智能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由国内领先的医疗设备企业、医疗IT企业、医疗机构、医学和人工智能研究机构等组建医学人工智能研发和转化平台。通过加强产学研医合作,落实数据、应用场景等医学人工智能研究关键条件。支撑培育医疗电子、智能医疗健康设备、医学大数据、互联网健康医疗等生物信息技术产业集群。以开放创新方式,推动医学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和规模化应用,以科技手段提高重大疾病的研究和诊治能力,减轻医护人员工作负担。(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23.建设开放共享的临床试验平台。通过政府和市场合作,建设以临床试验为核心业务的“未来医院”,为生命科学领先技术应用、生物医药创新提供开放共享的临床试验平台。在平台内实现临床疾病领域基本覆盖,力争在重点专业领域的早期临床研究方面取得优势,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药物、器械、新型治疗技术率先进入临床应用的地区之一。(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有关区政府)

  24.建设医学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引入优质医学科技创新资源和医疗服务资源,在崇明建设世界级集约、高效的临床医学定群研究基地,建成临床科技创新策源地,产生一批符合亚洲人特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学研究成果,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健康科技创新型企业和转化产品。(牵头部门:崇明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完善健康科技创新支持体系

  25.发展各类健康研发创新机构。支持医药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健康研发机构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科技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和有关援外计划,营造有利于各类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环境。支持外资医药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政府科研项目,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合作。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交会、工博会、浦江创新论坛、中国健康产业创新平台(奇璞奖)等,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交易、研讨等平台。(牵头部门: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26.完善健康科技创新筹资机制。强化健康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重点研究领域的投入力度。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不同部门健康研发投入,对需要协同推进的重大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对市场需求明确的健康科技创新,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等方式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7.建立重大健康科技联合攻关机制。聚焦高发病率、高致残率和高死亡率的重大疾病,整合本市优势医学科技研究力量,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协同开展符合国际规范的多中心临床研究,建立高质量的临床研究数据库,形成一批规范化可推广的临床指南、标准或专家共识。探索建立医学科研院所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医学科研院所为支撑,医院与企业为主体,组织重大科技专项协同攻关。发挥医疗器械创新上海服务站的作用,加大对创新医疗器械准入的服务力度。(牵头部门: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委)

  28.加快发展临床试验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院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促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鼓励第三方参与临床试验机构评估认证,充分释放临床试验资源。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建立对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团队的奖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市财政局)

  29.促进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健康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处置,并由单位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奖励。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发展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个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与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打造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交易网络。建立健康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机制,推动一批健康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牵头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30.加强健康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健康服务机构以产业需求和转化应用为导向,积极申请高质量专利,促进健康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和中医药行业积极申请PCT国际专利、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支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搭建研发机构、医疗机构与创新企业间的合作与转化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成果临床转化应用。加快药品等领域过期专利技术的有效应用。发挥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功能,加快实现医药领域专利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建立健全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健康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牵头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法院、市工商局)

  (四)创新健康金融服务体系

  发挥金融机构在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支持推动作用,通过资本推动健康服务业价值链拓展,推进产业转型发展。

  31.完善健康服务业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健康服务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为企业布局健康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健康创业创新。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商务委)

  32.推动健康服务业对接资本市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促进健康服务业对接国内资本市场,培育上市公司的梯次团队,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组织适合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企业到国外成熟市场上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对接股权投资市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多层次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债券融资。推进健康服务业重组并购,增强企业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

  (五)促进合理健康服务消费

  顺应健康消费升级大趋势,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提升居民健康服务消费意识,打造特色消费载体,培育新兴热点消费,优化消费综合环境,以新消费引领消费结构升级、创造新供给。

  33.提升健康服务供给品质。围绕居民需求,集聚全球优质健康服务品牌,加速培育本土品牌。促进医疗美容、口腔正畸、体检、辅助生殖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市场发展。鼓励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消费升级趋势,提供个性化高端服务,增强医疗服务竞争力,积极应对国内医疗需求外流现象。加强零售药店和执业药师监管,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发展健康旅游产品和中医养生保健产品,丰富居民健康消费品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围绕健康服务需求新趋势,开发新兴健康服务保险产品。延伸健康服务产业链,开发前端及后端新型增值服务,刺激健康服务消费。(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保监局)

  34.强化个人健康消费意识。大力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市民对个人健康负责的宣传,形成个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社会共识。增强市民对自身健康投资和消费意识,引导市民形成合理的健康服务消费观念和习惯,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

  35.优化健康服务消费环境。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培育健康服务展览平台,加强健康服务业品牌宣传。建设健康服务消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康服务消费指导。规范健康服务消费市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加强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支持健康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综合运用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快健康服务业“放管服”改革

  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模式,进一步优化健康服务业营商环境,推进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

  36.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健康服务业营商环境,激发健康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实施“一照通办、一码通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采取“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优化健康服务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按“先证后照”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先照后证”登记。(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7.推进市场准入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先行放开100张床位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全科诊所和中医诊所的规划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并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两证合一”,实行直接执业登记。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流程,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实现审批“只跑一次”。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淡化医疗机构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诊所诊疗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科目设置不超过4个。推进和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鼓励发展共享医疗服务模式,对共享医技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应科室设置和设施不做硬性要求,相关委托协议可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关诊疗科目的依据。逐步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模式。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探索建立连锁经营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统一注册登记制度,简化医技科室设置和设施要求。优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探索建立市、区和部门间审批快捷通道。(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市公安局)

  38.促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药械创新、研发和应用,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深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工作,激发本市药品创新研发活力,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加强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和服务,支持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对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罕见病、老年儿童特有多发疾病等的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鼓励本市医院优先采购能够满足要求的国产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用设备。争取国外已批准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在本市先行定点使用。积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究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39.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体系,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接入卫生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作为机构、医师执业资质审批的信息来源,推动监管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卫生计生、医保、工商、民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书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和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强化社会共治与行业自律管理,落实行政相对人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行业监督,发展健康服务业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对新兴健康服务业,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

  40.建立和完善医疗市场退出机制。推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为医疗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退出医疗服务市场。(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健康服务业引导和支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4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健康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规范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对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健康服务领域创新技术研发,支持健康服务新技术应用。将先进适宜健康技术服务纳入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向市民提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政府资金支持范围。(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42.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健康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包括药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其相关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处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公共配套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

  (二)加强建设用地保障

  43.优化土地资源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健康服务业项目土地供应,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使用医疗用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健康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在新增经营性用地出让中,通过出让前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区域卫生设施配置情况,优先配建卫生类公共设施。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等健康服务业基础设施,并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

  44.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等物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售等方式提供给健康服务企业。鼓励存量产业用地的原权利人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通过转型开发、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政府收储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建设健康服务企业所需的标准化用房,并由所在区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项目,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点健康服务业项目,经相关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影响相邻关系及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健康服务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健康信息化支撑

  坚持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开放共享的健康信息化基础设施,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居民主要健康医疗数据资源跨地区共享、跨领域应用,支撑本市健康服务业在全国领先发展态势。

  45.促进健康大数据共享与开放。建立健康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健康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建设数据全面、技术先进、服务完善的本市人口健康大数据中心。建立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消除数据壁垒,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分级授权、分类应用、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科学分类、风险分级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严格规范大数据开发、挖掘、应用,稳步推动健康大数据开放,发展健康大数据资源服务全产业链。构建便捷高效、可追溯的健康大数据服务平台,完善数据开放共享的支撑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

  46.建设健康领域云服务体系。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为核心,升级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依托“健康云”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的健康管理数据整合、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设本市“影像云”平台,整合各类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发展远程影像服务,打造“影像云诊断+”生态圈。构建本市“医疗云”平台,打通健康咨询、预约分诊、医疗就诊、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移动支付、处方外配、随访跟踪等服务环节,实现全流程信息闭环,改善就医体验。打造汇聚健康大数据的云计算管理平台,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各领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提供数据存储、计算资源调用、数据资产、数据工具、大数据分析支持等云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开放性、可复用性的原则,提供标准化和集约化的基础信息服务。依托“健康云”服务门户,统筹卫生健康信息惠民资源,为本市居民提供统一的健康服务入口。(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厚植人才优势

  47.优化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机制。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和本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学科技领军人才、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和聚集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医学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专科、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医学创新型大学建设,与国际著名医学院校建立联合办学、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健康企业共建人才实训基地,建立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微创技术、机器人手术等高新技术培训基地。培育和引进高质量健康服务业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健康服务业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医学人才培养、科研申报、培训教育等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力度。(牵头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48.完善健康服务业人才引进制度。针对医疗健康领域的“高峰人才”,研究实施个性化、针对性人才政策。落实海外高层次医疗健康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办理人才签证,缩短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最长可办理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向健康科技创新人才倾斜,有效期限最长可达10年。加大海归人才引进力度,在户籍、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对健康服务业领域的青年人才,加大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力度。将健康服务业领域的重点专业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目录,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等政策。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将紧缺急需的健康服务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列入上海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

  49.完善健康服务业人才流动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鼓励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增加优秀科研团队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支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药企业管理者和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50.强化健康服务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卫生监督员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立监督员法制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岗前和岗中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培养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首席卫生监督员选拔和培养制度。将卫生监督员纳入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到2020年,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的卫生监督员数量达到0.75名,并相应增加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车辆等装备。(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机管局)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康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监测评估,开展重大产业政策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协同,加强健康服务业规划衔接,提升长三角健康服务业的影响力。各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行动计划,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确保本意见落实到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723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20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119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要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为引领,聚焦谋发展、强能力、抓落实,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深入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模式,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与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2020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科学谋划“十四五”发展规划

  1.全面完成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妇女儿童健康等公共卫生领域“十三五”期间各项规划和任务要求。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2.全面组织评估公共卫生领域“十三五”规划落实情况,聚焦问题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启动编制“十四五”规划,研究和遴选重点实施项目。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二、推进实施公共卫生体系提升行动

  3.组织实施《加强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硬件设施、实验室能力、信息化建设等重点任务落实。优化“分层级、分区域”和“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各有侧重、有序衔接的传染病救治体系。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4.制定实施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全面启动精神卫生专科医疗联合体建设,整合优化精神卫生资源。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5.继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成重要会议、赛事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加强紧缺药品和应急物资日常监测,建立快速反应应急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建设和实战演练。加强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和联防联动机制,保障供水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推动实施传染病防控行动

  6.继续贯彻实施《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传染病依法防控管理。推进重点腹泻病、呼吸道传染病综合监测。全面完成“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优化结核病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加强对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控。全面开展《疫苗管理法》宣贯和培训,加强预防接种规范服务与管理,维持高水平的免疫规划接种率。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和基于“健康云”平台的预防接种公众服务功能。推进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

  (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7.组织开展第四轮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实施本市遏制艾滋病性传播攻坚行动。健全学校防控艾滋病工作制度。继续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专管区工作指导与管理服务。创新艾滋病检测方式,完善检测策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凉山州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扶贫攻坚任务。优化落实慢性肝炎患者社区随访全程管理模式。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禁毒办、市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和各区政府分工负责)

  四、推动实施慢性病防治行动

  8.做实政府、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家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形成合力,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修订学校照明环境标准等规范。强化近视防控“示范区”、“示范学校”引领作用,落实增加户外活动时间、控制电子产品使用等干预措施。构建完善“市—区—社区”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做实做强市视觉健康中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技术支持中心),推进近视防控技术支持基地建设。全面实施0-18岁儿童青少年屈光发育监测,落实分级分类视觉健康管理。组织开展近视防控专家宣讲活动,推广“目浴阳光”等系列宣传。

  (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9.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治监测评估网络,深化“医防融合”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全面推广“健康云”平台和“智慧健康驿站”,进一步落实脑卒中高危人群、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大肠癌等筛查,强化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和慢阻肺等疾病的健康服务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0.推进落实慢性病综合防治策略和措施。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及动态管理。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健康策略融入部门公共政策。推进“体卫结合”模式,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融合发展。继续完善慢性病综合监测体系,强化落实肿瘤、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等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学生常见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与综合干预。继续做好碘缺乏危害、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等监测。开展健康气象工作,建立健康风险统计预测方法。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推进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

  11.做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社区服务管理,全面推动实施长效药物治疗工作。深化卫生健康与公安等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推广“人证合一”实名制诊疗工作。持续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督导和指导。

  (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12.落实全国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心理咨询服务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等,提高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强化心理健康宣教。提升心理援助热线和有关部门心理咨询热线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培训。继续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

  (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各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六、推动实施重点人群健康促进行动

  13.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强化母婴安全质控督导和考核评估。完成新增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孕产妇重症监护病房建设、产科实训基地建设和新生儿救护专用车辆配置等项目。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任务。探索生殖健康促进模式和更年期、老年期妇女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完成50家综合医院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建设,继续推进“东南西北中”五大儿科医联体建设。推进18个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和整合型服务模式。推进“一托一医”工作模式,落实托幼(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深化特殊儿童健康管理。深入推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加强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建设,推进上海市儿童罕见病诊治中心建设。完成儿童运动障碍筛查项目,初步建成儿童脑瘫早期筛查、转诊和康复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教委、市总工会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4.全面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组织落实本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防治目标,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检查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七、推动实施社区健康服务行动

  15.继续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公共卫生城乡一体化。推动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提升与建设优化,开展100家智慧健康驿站建设。拓展家庭医生签约覆盖面,全力提升社区卫生诊疗服务能力。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市行政村全覆盖。加强农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八、推动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

  16.推动实施《上海市国民营养计划(2019-2030年)实施方案》,落实合理膳食行动,组织开展本市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和食物消费量调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餐饮服务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升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优化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规范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水平。落实《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加大食品、医药等健康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整治力度。持续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市禁毒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配合)

  九、推动实施长三角健康一体化行动

  17.继续实施以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输入性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加强八省(市、区)和苏浙沪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巩固本市血吸虫病消除成果。开展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发展专项调研,研究制定并推行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相关公共卫生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政府负责,上海海关、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落实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8.落实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实施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社区各项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继续组织实施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和“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等项目。规范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实施与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加强机制保障

  19.完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建设,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做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20.巩固海关、教育、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平战结合”,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处置。完善“医教结合”机制,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通报和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学校健康教育、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强化卫生健康、公安、政法和街道(镇)“三级管理、四方联动”机制,扎实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效率和效果。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要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为引领,聚焦谋发展、强能力、抓落实,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深入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模式,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与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2020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科学谋划“十四五”发展规划

  1.全面完成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妇女儿童健康等公共卫生领域“十三五”期间各项规划和任务要求。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2.全面组织评估公共卫生领域“十三五”规划落实情况,聚焦问题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启动编制“十四五”规划,研究和遴选重点实施项目。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二、推进实施公共卫生体系提升行动

  3.组织实施《加强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硬件设施、实验室能力、信息化建设等重点任务落实。优化“分层级、分区域”和“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各有侧重、有序衔接的传染病救治体系。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4.制定实施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全面启动精神卫生专科医疗联合体建设,整合优化精神卫生资源。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5.继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成重要会议、赛事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加强紧缺药品和应急物资日常监测,建立快速反应应急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建设和实战演练。加强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和联防联动机制,保障供水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推动实施传染病防控行动

  6.继续贯彻实施《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传染病依法防控管理。推进重点腹泻病、呼吸道传染病综合监测。全面完成“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优化结核病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加强对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控。全面开展《疫苗管理法》宣贯和培训,加强预防接种规范服务与管理,维持高水平的免疫规划接种率。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和基于“健康云”平台的预防接种公众服务功能。推进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

  (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7.组织开展第四轮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实施本市遏制艾滋病性传播攻坚行动。健全学校防控艾滋病工作制度。继续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专管区工作指导与管理服务。创新艾滋病检测方式,完善检测策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凉山州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扶贫攻坚任务。优化落实慢性肝炎患者社区随访全程管理模式。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禁毒办、市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和各区政府分工负责)

  四、推动实施慢性病防治行动

  8.做实政府、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家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形成合力,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修订学校照明环境标准等规范。强化近视防控“示范区”、“示范学校”引领作用,落实增加户外活动时间、控制电子产品使用等干预措施。构建完善“市—区—社区”视觉健康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做实做强市视觉健康中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技术支持中心),推进近视防控技术支持基地建设。全面实施0-18岁儿童青少年屈光发育监测,落实分级分类视觉健康管理。组织开展近视防控专家宣讲活动,推广“目浴阳光”等系列宣传。

  (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9.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治监测评估网络,深化“医防融合”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全面推广“健康云”平台和“智慧健康驿站”,进一步落实脑卒中高危人群、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大肠癌等筛查,强化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和慢阻肺等疾病的健康服务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0.推进落实慢性病综合防治策略和措施。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及动态管理。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健康策略融入部门公共政策。推进“体卫结合”模式,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融合发展。继续完善慢性病综合监测体系,强化落实肿瘤、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等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学生常见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与综合干预。继续做好碘缺乏危害、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等监测。开展健康气象工作,建立健康风险统计预测方法。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推进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

  11.做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社区服务管理,全面推动实施长效药物治疗工作。深化卫生健康与公安等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推广“人证合一”实名制诊疗工作。持续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督导和指导。

  (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12.落实全国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心理咨询服务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等,提高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强化心理健康宣教。提升心理援助热线和有关部门心理咨询热线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培训。继续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

  (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各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六、推动实施重点人群健康促进行动

  13.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强化母婴安全质控督导和考核评估。完成新增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孕产妇重症监护病房建设、产科实训基地建设和新生儿救护专用车辆配置等项目。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任务。探索生殖健康促进模式和更年期、老年期妇女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完成50家综合医院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建设,继续推进“东南西北中”五大儿科医联体建设。推进18个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和整合型服务模式。推进“一托一医”工作模式,落实托幼(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深化特殊儿童健康管理。深入推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加强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中心建设,推进上海市儿童罕见病诊治中心建设。完成儿童运动障碍筛查项目,初步建成儿童脑瘫早期筛查、转诊和康复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教委、市总工会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4.全面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组织落实本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防治目标,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检查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七、推动实施社区健康服务行动

  15.继续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公共卫生城乡一体化。推动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提升与建设优化,开展100家智慧健康驿站建设。拓展家庭医生签约覆盖面,全力提升社区卫生诊疗服务能力。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市行政村全覆盖。加强农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八、推动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

  16.推动实施《上海市国民营养计划(2019-2030年)实施方案》,落实合理膳食行动,组织开展本市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和食物消费量调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餐饮服务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升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优化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规范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水平。落实《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加大食品、医药等健康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整治力度。持续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市禁毒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配合)

  九、推动实施长三角健康一体化行动

  17.继续实施以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输入性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加强八省(市、区)和苏浙沪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巩固本市血吸虫病消除成果。开展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发展专项调研,研究制定并推行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相关公共卫生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政府负责,上海海关、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落实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8.落实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实施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社区各项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继续组织实施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和“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等项目。规范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实施与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加强机制保障

  19.完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建设,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做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20.巩固海关、教育、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平战结合”,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处置。完善“医教结合”机制,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通报和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学校健康教育、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强化卫生健康、公安、政法和街道(镇)“三级管理、四方联动”机制,扎实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效率和效果。

  (各区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18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316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与推进建设“健康上海2030”的开局之年。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决策部署,围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工作目标,继续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健康。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夯实公共卫生工作基础

  1.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各项公共卫生任务,各区组织制订区域健康建设规划。完成第四轮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总结、评估和验收;编制第五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落实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要求,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与管理、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体系与标准。聚焦有效应对新发、输入、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强化“平战结合”机制,优化市、区两级重点传染病诊治网络布局,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教委、市交通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2.规范实施健康服务与管理。有序落实本市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继续规范社区各项健康服务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规范实施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继续组织实施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和“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等项目。聚焦“全程服务与管理”,结合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制度及长期护理保险等改革举措,深化慢性病、结核病等“医防融合”综合防治工作机制与服务模式,提高患者诊治/救治质量,提高全程健康服务管理效率与效果。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3.推进公共卫生城乡一体化工作。继续做好农村卫生工作。贯彻落实《本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开展新农合跨省结算定点医院扩大覆盖面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教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4.完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等工作。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做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力度。强化各专业委员会建设,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实“联防联控”“联处联报”,保障公共卫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继续发挥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加强艾滋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5.巩固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巩固卫生计生、教育、农业、林业、商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处置,重点落实人感染H7N9禽流感、登革热、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和寨卡病毒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加强对口岸、学校和重点企业等重点场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完善江浙沪甬重大传染病跨地区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及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八省(市、区)联防联控交流。

  (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教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爱卫办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6.加强传染病依法防控管理。贯彻实施《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建立传染病流行病学责任调查员制度。强化传染病综合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建设,巩固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监测报告。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完成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强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分类指导与管理。将水痘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处置,落实保险保障机制。贯彻实施结核病防治、病毒性肝炎防治等“十三五”规划。组织修订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和结核病治疗减免政策。深化完善结核病“三位一体”服务与管理模式,健全和优化分级诊疗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对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控。

  (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7.提升卫生应急综合能力。落实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要求,继续加强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建设。以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为抓手,以核心能力建设标准为标尺,继续推进本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完成重要会议、重大赛事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加强紧缺药品和应急物资日常监测,建立快速反应应急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和联防联动机制,保障供水安全;深入推进河长制、城乡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

  (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8.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在本市餐饮行业部署全面开展“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建设工作。全面落实餐饮服务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餐饮服务者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改进监管方式与手段,提升餐饮监管效率。继续加强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拓宽细菌性食物中毒预警信息发布渠道,适时发布食物安全预警公告和消费提示继续完善本市食物中毒应急调查处置协作机制,建立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推进信息化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体系。探索“采、检、研”分离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模式创新,加强质控督导,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有序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制定本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市教委、市公安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旅游局配合)

  三、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

  9.持续深化“母婴安全”工作。深入推进实施《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和《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推进实施市级妇产科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和综合医院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项目,2018年实现全市新增儿科床位400张,深化儿科医联体有效运行。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以生育全过程管理为重点,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相关伦理建设。强化孕情排摸,完善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巩固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网络,加强会诊抢救中心建设。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倡导母乳喂养,促进自然分娩。继续推进实施“区域划分、梯度服务、有序转诊”的产科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分级分类和精细化服务。持续深化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围绕生命全程保健为重点的示范性、指导性服务。探索社区生殖健康促进模式,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未婚育龄和更年期人群生殖健康公共卫生服务。继续依法依规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落实出生性别比综合整治和严查“两非”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妇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0.有效开展儿童健康服务管理与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加强0-6岁儿童系统化、属地化和规范化管理,强化社区儿童保健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督导。全面推广儿童早期生长发育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社区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继续推进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进一步完善0-6岁儿童从残疾筛查到教育康复的全程化管理服务机制,深化开展特殊儿童入园、入学前综合评估。不断完善融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与管理。强化产前筛查和诊断规范化管理,确保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网络顺畅运转。有序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推进儿童运动障碍筛查项目。推进罕见病诊治中心和罕见病专科门诊建设。促进出生缺陷领域技术创新和适宜技术推广。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残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不断深化慢病综合防治工作

  11.继续深化“医防融合”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编制实施本市预防与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复审工作,推进委市合作共建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市建设。继续巩固深化脑卒中/糖尿病预防和救治/诊治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脑卒中和糖尿病市、区级救治/诊治中心建设,完善市社区转/会诊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机制。加快推进“上海市健康云”平台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全面实施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规范及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和肿瘤登记报告办法,持续拓展本市慢病全程防治服务和健康管理内涵,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探索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和相关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2.推进落实慢性病综合防治策略和措施。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与政策,推动健康策略融入部门公共政策。以市民体质测定与科学健身指导为抓手,推进试点建设10个社区体医建联站。开展慢性病及其危害因素监测和环境相关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干预。开展基于居民膳食与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人群健康干预。继续推广社区产品伤害和缺陷信息监测,深化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继续开展气象对健康影响的机制研究,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应对高温、寒潮、重度污染等极端天气对健康危害。实施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等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持续开展闵行、松江和浦东地区健康气象预报服务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科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爱卫办和各区政府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3.持续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深化“医教结合”工作内涵,推进加强学生常见病、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干预和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重点传染病防控信息交换制度,巩固传染病疫情“联处联报”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处置学校传染病疫情。完善本市学生健康体检项目与管理办法,研究制订结核病高流行地区来沪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策略,落实学校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继续组织开展青少年儿童健康干预项目,推广应用青少年身体活动指南,加强学校营养午餐和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和口腔病干预。

  (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4.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启动实施第六轮建设健康城市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重点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继续开展“三减三健、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心理健康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行动。继续实施健康知识读本和支持工具面向全市常住家庭发放项目。进一步完善全市健康促进场所(社区、学校、医院、企业、机关等)建设评估标准,结合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和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等工作,推进健康场所和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加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健康教育标准化咨询点建设。开展健康家庭创建,推动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多元化规范发展。推进健康促进志愿者队伍整合、能力建设和效果评估。加强医学健康科普资料库和专家库建设,推进科普资料的精准化、定制化分类与开发。继续开展控烟宣传和行为干预,加强无烟理念的社会倡导,加大无烟示范场所创建力度,巩固上海控烟修法成果。

  (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精神文明办、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及各区政府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上海发布家政分类健康体检标准 首批8家家政健康基地挂牌

      昨天,由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联合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家政服务人员分类健康体检标准》发布。标准进一步强化传染性疾病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增加心理健康、尿毒检查等项目,为上海家政从业人员队伍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驾护航”。

  据市家协会长张丽丽介绍,《标准》具备“五个统一”特点,即统一挂牌命名、统一质量管理、统一检查内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查询路径。上海市家协与上海公卫中心分别从行业需求与公共健康服务质量角度,考核遴选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挂牌成立“上海家政健康服务与管理基地”,定点提供家政人员健康体检及后续健康管理服务。各定点机构统一使用相同格式报告,统一纳入上海家政健康体检数据平台,出具电子体检合格证。所有家政体检结果均统一归口至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shhsia.com.cn)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家政)实现查询,杜绝伪证。

  《标准》首席专家、公共卫生与感染性疾病临床专家、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党委书记卢洪洲说,上海版标准纳入全国版方案的所有项目,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了一些对公共卫生威胁较大的项目,也关注整体的健康,并非采取一刀切。许多项目还提出复检要求,只要家政人员经过规范治疗,排除疾病的传染性后,就可以判定为合格。本标准关注的是全面健康,因此创新性地引入心理健康自评和尿液毒品检查的项目,及早发现不适合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南院)(金山院区)、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南院)(虹口院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复旦大学附属青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浦东医院(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徐汇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闵行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闵行分院)、上海市同仁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普陀人民医院)等8家医院获授首批“上海家政健康服务与管理基地”。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并经201811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125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停业、注销等审批许可工作。

第三条(许可制度)  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批权限)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

(一)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

(三)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

(四)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执业登记

第六条(执业规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执业登记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一致;

(五)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九)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十)申请个体诊所或个体护理站执业登记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十一)申请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八条(申请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登记: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八)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八)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选址要求)  拟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二)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可征询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三)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

(四)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五)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第十条(指导服务)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人应当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在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供指导服务,并组织专家对拟设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指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情况,以及选址布局、功能定位、资质、专家团队、管理水平、办医经验等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名称核定表;

(三)申请单位(人)基本情况;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五)执业场所房地产权证明材料及执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九)社会办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意向书;

(十一)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开展执业活动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承诺);

(十二)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十三)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十四)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申请港澳台独资医院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十七)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社会公示)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等。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未通过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现场审核)  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对拟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名称核准)  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核准:

(一)医疗机构命名应当准确、规范、合理;

(二)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三)通用名称应当规范使用,符合医疗机构类别核定,不得擅自增加、更改;

(四)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医疗机构可加冠同一品牌名称,不得核准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如下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含有或以谐音、形容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未得到授权的本市著名品牌名号等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

(四)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

(五)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六)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七)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八)含有男子”“女子等文字的名称。

第十五条(执业登记事项)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诊疗科目;

(四)经营性质;

(五)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所有制性质、类别、经营性质、服务对象、注册资金;

(四)诊疗科目、床位(含牙椅)数量;

(五)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

(六)按照规定应当登记的专项诊疗技术、服务项目、服务方式;

(七)校验记录、变更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诊疗科目登记)  诊疗科目登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相应的专科标准、规范等规定,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需核准登记一级诊疗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在一级诊疗科目下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并需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

(三)一个诊疗科目至少要具备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主执业机构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并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应专科设置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该诊疗科目的医疗场所;
  (五)有满足开展诊疗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等;

(六)对于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等诊疗科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市级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的合作协议,与同一品牌连锁经营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可作为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

第十七条(床位登记)  需要设置住院床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床位登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床位至少为20张以上,具体数量可自主决定;

(二)每床配置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数量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

(三)每床建设面积或使用面积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

(四)每床单元设备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电子化注册)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公示公开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采用电子证照等管理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相关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数据。相关数据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的业务工作评估依据和来源。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证件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于明显位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条(登记后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展执业检查,重点核查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及医院感染管理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是否相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查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执业登记决定,并上报市信用平台。

社会办医疗机构未取得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开展执业活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执业登记变更与补办

第二十一条(受理条件)  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等规定,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变更材料)  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四)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

(五)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名称变更)  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社会办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地址变更)  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因迁建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办理执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社会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金变更)  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床位变更)  申请变更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数量和用途、近三年床位使用率、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员、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医疗机构建设面积和病房建筑面积和设备配备等);
  (二)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及牙椅所在位置)。

第二十八条(诊疗科目变更)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

  (二)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生、护士、药师、技师、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

  (三)拟开展相应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

  (四)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现场审核)  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牙椅)数量、增设高风险或复杂诊疗科目及变更地址等事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审核人员对相应变更事项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证书补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或者破损的,可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章 校验与延续

第三十一条(校验周期)  达到校验期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校验材料提交)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本校验周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

(七)专项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暂缓校验)  社会办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处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

(四)处于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

(五)逾期校验。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再次校验)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延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章 停业与注销

第三十六条(停业规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社会办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重新执业)  社会办医疗机构停业后重新执业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注销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二)歇业;

  (三)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1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七)社会办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第三十九条(注销办理)  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至原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印章;

  (四)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四十条(受理时限)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许可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延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时限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会公示、现场审查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社会公示时间、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便民举措)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完善相应办事指南。

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四十三条(其他说明)  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许可、中医诊所备案、全科诊所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229日。

《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实施意见》印发 2019年上海健康服务产业布局分析(附图表)

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据《实施意见》提到,到2022年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以市民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全面普及健康生活,促进健康资源科学、均衡、合理分布,基本健康服务更加优质均衡,多层次健康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基本形成,健康产业规模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持续居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领先水平,巩固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建设成果,建成亚洲一流的健康城市。

为了推进健康上海行动实施,《意见》提出18项行动,包括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合理膳食行动;全民健身行动;控烟行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人群健康促进行动;慢性病防治行动;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公共卫生体系提升行动;医疗服务体系优化行动;社区健康服务促进行动;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健康保障完善行动;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推进健康信息化行动;深化长三角健康一体化行动;发展健康国际化行动。

上海市健康服务产业布局

此次发布的政策利好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当地加快布局健康服务市场。健康服务业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20187月上海正式发布实施《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健康服务业50”)。《意见》提出,上海将于2018-2020年投入12.9亿元,通过腾飞计划实施新一轮重点专科建设,着力构建临床重点专科振龙头、强主体、展两翼的发展格局。

图片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目前,上海市将结合区域资源基础和发展定位,统筹推进“5+X”健康服务业园区布局,“5”即建设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嘉定精准医疗与健康服务集聚区、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徐汇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园区,“X”表示同时在杨浦、奉贤、金山、崇明、松江等区域建设若干健康医疗服务业集聚区。

从产业定位来看,上海健康服务产业主要以高端医疗服务、精准医疗以及健康旅游为主。其中上海湾区科创中心产业定位以高端医养服务、医疗美容、健康旅游和运动康复为主,打造健康旅游的消费模式。

上海市健康服务产业“5+X”空间布局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2019年上海将继续推进高端医疗服务的发展。一是发展国际医疗旅游,在全市遴选一批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医疗服务项目,面向全球推送,开展国际化医疗服务,培育国际名医、名科、名院,服务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建设。二是发展高端家庭医生服务市场,培育若干家庭医生服务品牌。而此次发布的《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推出多项举措促进上海全民健康,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上海行动,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现提出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2年,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以市民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全面普及健康生活,促进健康资源科学、均衡、合理分布,基本健康服务更加优质均衡,多层次健康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基本形成,健康产业规模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持续居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领先水平,巩固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建设成果,建成亚洲一流的健康城市。

203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健康公平持续改善,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健康环境不断优化,健康产业成为城市支柱产业,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前沿水平,率先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健康城市典范,为促进国家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发布的《上海宣言》,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二、重大行动

(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居民健康素养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倡导健康文化。开展健康中国行”“中医中药中国行等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开放共享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推进健康促进智库建设。打造权威的健康教育平台,推动互联网+精准健康科普,培育健康科普品牌,推出健康上海建设示范案例。完善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审核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健康促进功能,开展市级医院患者体验日市民健康科普活动周活动,发挥医务人员等的专业引领示范作用。推进居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建设,继续向本市居民家庭发放健康知识读本和工具。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32%40%

(二)合理膳食行动

贯彻实施《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持续开展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和食物成分监测,建立智能化人群营养评估系统。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发布营养健康科普知识,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引导市民减少食用高盐高糖高脂食品。开展限酒科普宣传和行为干预。开展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建设,推动营养支持型社区建设。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

(三)全民健身行动

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推广体育健身项目。推进体医结合,探索开展慢性病运动干预,鼓励将国民体质测定纳入健康体检项目。完善市民身边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一批重大体育设施。加强体绿结合,在公园、绿地、林带等建设嵌入式体育设施。扩大公共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馆等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办好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群众性品牌赛事,加强全民健身与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有效联接。把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高校的考核评价。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分别不低于96%96.5%,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分别达到45%左右和46%

(四)控烟行动

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切实做好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控烟。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控烟的宣传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等发挥控烟引领作用。开展无烟示范场所建设,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加大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烟草流行调查。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吸烟率分别下降到20%以下和18%以下。

(五)心理健康促进行动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功能。推动心理健康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和精神障碍康复,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相关社会组织。推进心理应急干预体系建设,建立全人群、多部门、综合化的心理应急干预机制。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深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程服务管理,加大患者救治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30%

(六)人群健康促进行动

1.加强妇幼健康。加强妇幼卫生资源配置,提高综合医院和基层医院产科、儿科服务能力。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网络。建成50个综合医院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完善产前诊断(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建立儿童脑瘫早期筛查、转诊和康复体系。推进遗传咨询技术服务和管理,建成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儿童罕见病诊治中心。落实儿童健康行动计划,建设18个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立完善支持家庭生育的相关政策和公共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继续保持发达国家水平。

2.加强中小学健康促进。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体系,开展生命教育,开展健康学校建设。巩固提升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实施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治行动,开展分级分类视力健康服务与管理。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服务与管理。开展儿童青少年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深化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教学改革,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构建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片联系中小学校制度。到2022年和2030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降低0.51个百分点以上。

3.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修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研发、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全市至少有8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比例持续保持在4%以下。

4.加强老年健康。完善家庭养老政策体系,支持老旧小区和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适老环境建设,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托养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照护服务水平。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发展老年医学和护理学科,建成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依托医学高等教育学校,加强老年医学学科体系建设。到2022年和2030年,65-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5.强化残疾预防与康复。实施国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推进社区康复,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实施精准康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健全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到2022年和2030年,残疾预防和康复体系持续完善。

6.深化健康扶贫。整合上海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远程服务等方面,采取精准有效的对口健康扶贫措施,助力受援地打赢脱贫攻坚战,逐步改善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到2022年和2030年,受援地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

(七)慢性病防治行动

1.强化心脑血管病防治。开展慢性病危险因素检测,落实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向居民提供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评估、健康教育以及综合干预等相关服务,推进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共管。巩固医防融合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体系。规范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加强市、区两级救治能力建设,动态更新发布脑卒中、胸痛急救地图。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和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持续稳定在160/10万及以下。

2.强化癌症防治。提高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倡导积极预防癌症,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完善癌症登记报告制度。优化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策略。推动胃癌、肺癌等重点癌症社区筛查试点和评估;制定筛查与早诊早治指南,加强重点癌症临床机会性筛查。落实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促进癌症规范化诊疗。完善康复指导、疼痛管理、长期护理、营养和心理支持,推进安宁疗护。完善癌症防治医保和救助政策,提高抗癌药物可及性。到2022年和2030年,常见癌症诊断时早期比例分别不低于32%40%

3.强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引导重点人群早期发现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推动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推行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遴选慢阻肺筛查适宜技术,建立慢阻肺高危人群风险评估和筛查流程与规范。建立慢阻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加强社区慢阻肺健康管理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向居民提供慢阻肺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持续稳定在6.2/10万及以下。

4.强化糖尿病防治。完善糖尿病预防与诊治服务体系,加强区域诊治中心建设。开展人群糖尿病防治健康教育和高危人群筛查干预。加强糖尿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并发症筛查、规范诊治和有序转诊。强化社区糖尿病相关检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推进实施糖尿病运动干预和自我管理。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82%90%

5.强化慢性病健康综合管理。加强慢性病风险综合评估与管理,建立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阻肺等重点慢性病风险多因素综合评估方法。建设慢性病风险多来源数据综合管理平台。推进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标准化建设。推进健康骨骼行动,构建医防融合的骨健康综合管理服务模式。强化视觉健康服务,建设上海市视觉健康中心(上海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心)。探索开展生命早期1000天口腔健康管理模式的构建与应用,实施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口腔健康服务管理。到2022年和2030年,慢性病综合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八)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

提升病原微生物甄检能力,打造病原体测序技术平台和生物信息分析平台,健全病原微生物网络实验室体系。完善本市传染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强化以传染病症状为主的综合监测,建设应用基于医院电子病历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加强监测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构建平战结合、分层分类、定位明确、高效协作的传染病救治体系,提升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救治能力。充分认识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落实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建立疫苗免疫效果评价体系,完善免疫策略调整机制。完善艾滋病、结核病和病毒性肝炎等慢性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社区规范管理。维持无脊灰状态、消除疟疾状态和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切实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到2022年和2030年,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

(九)公共卫生体系提升行动

推进市疾控中心二期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区疾控中心达标建设和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精神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相关区精神卫生中心新建、迁建和改扩建工程。推进航空医疗救援体系建设,开展航空医疗救援基地医院建设。推进饮用水卫生和医疗废物安全智能化监管。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队伍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和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能力建设工程,建设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控平台。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和服务能级持续提升。

(十)医疗服务体系优化行动

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形成较完备的区域医疗中心布局和临床服务体系。推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进腾飞计划实施,打造高质量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建设医学协同创新集群,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争取在若干医学领域突破一批领先的关键技术。建设开放、共享的临床研究平台,促进临床科研与生物医药产业进一步融合。做实家庭医生制度,建立完善以家庭医生制度为基础的分级诊疗体系。发展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到2022年和2030年,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十一)社区健康服务促进行动

依托各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融合各方资源,构建社区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六个一:一张社区健康服务清单,一个人人拥有的居民健康账户,一套多层次社区健康宣教体系,一套多元参与的供给机制,一个统一的社区健康智慧平台,一套社区健康评估监测机制。重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一轮标准化建设,全面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社区智慧健康小屋建设,延伸功能社区医疗健康服务,畅通居民自我健康检测与获得健康指导渠道。全面推广安宁疗护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果持续提升。

(十二)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

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覆盖城乡、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促进中医药资源均衡布局。进一步强化中医内涵建设,深化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以及重点人群中的推广应用,推进中医临床专科(专病)高质量发展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同攻关。加快海派中医药传承,提高中医药健康服务协同创新水平。推动创新中药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大力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打造智慧中医。到2022年和2030年,中医药服务网络持续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十三)健康保障完善行动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开展住院费用按大数据病组分值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探索医保梯度支付方法。积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探索优化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和监管目录。不断调整完善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带量采购、阳光平台采购等政策协同联动放大效应。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健康保险交易平台建设。到2022年和2030年,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完善。

(十四)健康环境促进行动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污染与疾病关系、健康风险预警及防护干预研究。推进世博文化公园等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和市级重点生态廊道、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等重点造林地块建设。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实施交通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推进慢行线、无障碍环境建设,倡导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座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室(车)内环境健康安全。到2022年和2030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持续提升,居民饮用水水质持续改善。

(十五)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

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50落地,推进“5+X”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培育社会办医品牌。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聚发展,提升中医药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中的贡献度。加快生物医药科技研发,加强临床医疗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支持,加强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发展健康金融。到2022年和2030年,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6%以上和7.5%

(十六)推进健康信息化行动

加强健康服务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的开放共享,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深度挖掘、广泛应用,并更好服务社会。完善上海健康云平台。建立和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开展基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平台的示范性研究。推进互联网+”模式下的个性化健康惠民便捷服务模式。开展智慧卫监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水平。研发医学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智慧医疗发展。到2022年和2030年,市民对健康信息化服务的感受度持续提升。

(十七)深化长三角健康一体化行动

加快长三角健康一体化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联动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医疗服务均质发展,率先实现基本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长三角公共卫生一体化,深化公共卫生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推进区域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深化长三角中医药创新合作。推进长三角健康科技创新。建立长三角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联动协调机制。推进长三角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到2022年和2030年,长三角医疗、公共卫生、急救、中医药服务等领域一体化持续加强。

(十八)发展健康国际化行动

推进落实《上海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桥头堡作用行动方案》,围绕国家打造健康丝绸之路部署,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卫生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建设海外中医中心和太极健康中心,传播推广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深化国际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合作。发展高端医疗旅游,建设有竞争力的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卫生健康领域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的研制和谈判,提升上海在全球卫生健康治理领域内的影响力。到2022年和2030年,本市健康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统筹推进健康上海行动,负责组织实施《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组织开展行动监测评估和考核评价,指导各区编制实施具体行动方案。各区要组建或明确推进行动实施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健康促进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各部门要围绕健康上海行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有序推进。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把健康上海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内容。

(二)动员各方参与

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促进的强大合力。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上海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单位特别是学校、企业、居(村)委等要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鼓励社会捐资,依托社会力量成立健康上海行动相关基金。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参与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

(三)健全支撑体系

成立健康上海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行动实施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建立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健康影响评估机制,切实推进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健康上海建设作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载体,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和健康中国战略纳入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内容。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卫生健康投入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强化支持引导。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健康筹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和企业投资健康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针对关键技术,结合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给予支持。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以法治保障任务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

持续实施医学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培养和集聚高端医学人才,重点培养一批医学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加快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公共卫生人才、健康促进人才、国际化卫生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双语人才培养。加大对基层和偏远地区扶持力度,充实和稳定郊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全科、儿科、康复等专业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上海科改25”“人才30,激发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健康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健康上海行动的宣传推广、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提高全社会对健康上海建设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健康文化,形成健康上海、人人行动、人人受益的社会共识。推进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事业、医务工作的理解、尊重与支持。

更多资料请参考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2024年上海健康服务产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同时中商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策划、产业园策划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关于《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办发〔201932号),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了《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根据国家部署,上海从今年2月起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在全国率先编制省级中长期健康行动方案——《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及相关文件。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由市政府印发。

  《意见》由总体要求、重大行动、保障措施三方面内容构成。《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中的行动任务,同时根据健康上海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接中央对上海新的战略定位和要求,凸显前瞻性、创新性和引领性,突出健康信息化、长三角一体化及健康国际化,增加了相关的行动。在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目标任务可测量、可操作、可考核、可评估,目标远近结合,重点突出2022年和2030年两个时间节点。

  在总体要求部分,强调要坚持“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共建共享、促进公平”等原则,到2030年上海市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前沿水平,率先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健康城市典范。

  在重大行动部分,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和提升健康上海能级等六个方面,明确要实施18个重大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

  一是围绕普及健康生活实施五大行动。主要包括: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合理膳食行动、全民健身行动、控烟行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等专项行动。

  二是围绕优化健康服务实施七大行动。主要包括:人群健康促进行动、慢性病防治行动、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公共卫生体系提升行动、医疗服务体系优化行动、社区健康服务促进行动、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等专项行动。

  三是围绕完善健康保障实施健康保障完善行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健康保险交易平台建设。

  四是围绕建设健康环境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区镇创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推进社区、单位、学校、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加强绿化环境建设。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治理。

  五是围绕发展健康产业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50条”落地,推进“5+X”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培育社会办医品牌。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加快生物医药科技研发。发展健康金融。

  六是围绕健康上海能级提升实施三大行动。主要包括:健康信息化行动、长三角健康一体化行动、健康国际化行动。

  为保证健康上海行动目标实现,《意见》提出了保障措施。明确由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统筹推进实施健康上海行动,把健康上海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内容。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支撑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成立健康上海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把健康中国战略和“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纳入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健康上海建设的认识,营造有利于健康上海行动实施的良好氛围。

关于《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20187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建设战略,围绕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明确了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发展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引导和支持政策,为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意见》编制过程

  2017年底,上海启动《意见》编制工作,并委托复旦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开展平行研究。今年2月份形成《意见》初稿以来,认真听取了市人大、市政协、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服务业园区、三级医院、科研院所、健康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不断修改完善《意见》。523日、619日,《纲要》分别通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编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服务城市发展战略,力求发展理念新、发展措施实、改革力度大,推动健康服务业集聚化、融合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全文包括总体要求、加快健康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构建协同发展的健康市场体系、加强健康服务业引导和支持等四个部分,共计50条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主要是提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和产业体系建设方向。

  指导思想方面,核心是按照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尤其是“上海服务”品牌的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健康医疗、健康服务、健康保险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改革创新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健康服务业集聚化、融合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大幅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增强健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渗透力和辐射力,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

  发展目标方面,《纲要》明确了不同阶段分步发展的目标。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6%左右,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到2030年,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5%,成为城市重要支柱产业,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中心。到2035年,建成与卓越全球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健康服务业发展体系,健康服务业规模和质量居全球城市前列。

  (二)加快健康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重点发展三大领域:

  第一,是健康医疗。重点是打造“5+X”健康医疗服务业布局,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品牌,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市场发展,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推动中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医疗人才资源合理共享。其中,有较大突破的政策:一是社会办医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二是对在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就医的医保病人,基本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公立医院同等收费标准予以结算,非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病人自负。三是支持注册全科医生自主执业开办全科医生诊所,并实行备案制。四是在公立医院推行全职、兼职等不同的医师执业方式。五是探索实施护士执业区域注册。

  第二,是健康服务。一是发展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健康管理与移动互联网、健康大数据、智慧医疗等融合发展,支持开展居民基因检测服务,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肿瘤、传染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的精准防控,发展运动医学、康复医学。二是推动智慧健康管理服务发展。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打造健康信息产业集群,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三是打造有竞争力的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此外,还要推动中医养生服务业发展,完善健康养老产业链,大力发展健康服务贸易。

  第三,是健康保险。一是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设立上海健康保险交易中心,依法合理利用商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数据资源,建设健康保险发展的枢纽型、功能性平台。二是推进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支持开发健康管理、高端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高值医疗器械利用等方面的保险产品,促进前沿健康技术研发与应用。三是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政策。

  (三)构建协同发展的健康市场体系

  重点是六方面:一是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加快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和健康小镇建设。二是推进基因产业平台、重大产业技术基础实验室、药品与器械公共服务平台、医学人工智能研发与转化平台、临床试验共享平台、医学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6大项目建设。三是完善健康科技创新支持体系。四是创新健康金融服务体系。五是促进合理健康服务消费。六是加快放管服改革。

  其中,放管服改革方面有许多突破:一是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先行放开100张床位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全科诊所和中医诊所的规划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二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两证合一”,实行直接执业登记。三是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淡化医疗机构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四是诊所诊疗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科目设置不超过4个。五是逐步推广上海自贸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模式。六是鼓励发展共享医疗服务模式。七是争取国外批准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在本市先行定点使用。

  (四)加强健康服务业引导和支持

  主要是五方面:一是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扶持方式。二是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健康服务业引导和支持。三是加强建设用地保障,优化土地资源供给,合理利用存量用地。四是加大健康信息化支撑,促进健康大数据共享与开放,建设健康领域云服务体系。五是厚植人才优势,优化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和流动机制,强化健康服务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相关稿件

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上海要主动承担国家使命,强化在国家发展格局中的战略支点地位,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前沿和集聚辐射优势,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发挥上海核心城市功能和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国家战略更好贯彻落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牢固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和上海虹桥商务区建设为重要抓手,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强跨区域分工合作,促进全方位协同联动,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和路径模式,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整体效能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当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桥头堡,带动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始终把上海发展放在国家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中思考和谋划,着眼国家战略定位,立足国家有需要、区域有需求、上海有优势的重点领域,着力增强高端要素集聚和辐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长三角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

  2.坚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面向全球、面向未来,着力构筑战略新优势,积极牵头协调,主动做好服务,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为载体,增强核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努力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引领长三角共筑全国强劲活跃增长极。

  3.坚持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加强沟通对接、协调互动,梳理形成重点工作、重点事项、重大项目清单,逐条逐项细化指标、分解责任,明确任务书和时间表、责任方、路线图,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地落实,确保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4.坚持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在国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下,推动完善“上下联动、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各负其责”工作机制,坚持各扬所长、优势互补,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共赢,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鼓励多元社会主体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各领域、各地区、各方面联动协同、高效务实的一体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上海“五个中心”核心功能和服务辐射能级显著增强,跨区域多领域深化合作达到较高水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建立,上海龙头带动作用更好发挥,努力形成长三角共性与个性相得益彰、合作与竞争相互促进、集聚与辐射相辅相成的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格局。

  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率先形成。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成一批标杆性高层次开放平台,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集聚和配置能力显著增强,高水平外资集聚地和对外投资策源地加快建立,总部经济能级全面提升,引领带动长三角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科创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加快建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发展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共同推动长三角成为全国重要创新策源地,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若干世界级产业集群。

  功能性枢纽型网络化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国际大都市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不断提升完善,与周边城市和主要节点互联互通,枢纽航线通达全球,设施功能齐全完备,管理运行和服务高效便利,能源互济互保能力明显提高,率先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率先布局成网并推广应用。

  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取得重大进展。重要生态空间和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有效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置机制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生活和城市治理水平明显提升,推动长三角打造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样板。

  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水平不断提升。跨区域公共服务政策协同机制不断完善、便利化程度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保障水平逐步提升,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率先实现区域教育现代化,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城市管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上海城市功能布局持续优化,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取得显著成效,与周边城市同城化水平显著提高,上海大都市圈相互联系更加紧密,区域合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统一开放透明、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基本形成,区域发展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健全。

  到2035年,上海城市核心功能更加凸显,现代化经济体系率先建成,城乡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公共服务水平趋于均衡,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核心城市,基本建成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引领长三角成为全国最具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强劲活跃增长极。

  二、聚焦重点领域协同推进

  围绕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聚焦关键领域,在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推进公共服务普惠便利、全面扩大开放和建立统一大市场体系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一)提升上海服务辐射能级,共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持续深化“五个中心”核心功能建设。牢固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导向,建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及政绩考核体系。保持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强度,分类确定土地利用规划参数,拓展单位土地的经济承载容量,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水平。增强国际金融中心资源配置功能,积极探索合格境外投资者全面参与上海各类要素市场,大力吸引国际金融组织、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建设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加快打造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提升在全球贸易网络中的枢纽作用,大力推动文化贸易、技术贸易、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创新发展,打造一批服务全国、面向国际、内外连接、期现联动的大市场和大平台,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新型贸易业态。巩固世界级国际海空枢纽港地位,优化航运发展环境,吸引更多国际航运组织、功能性机构和知名企业入驻,探索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制度创新,提升高端航运服务能力。大力集聚跨国公司和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加快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世界一流实验室和世界级大科学装置集群,深度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系统。

  2.持续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打响优质高端的“上海服务”品牌,扩大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提高服务型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开展跨地区业务、运作全球市场的水平。打响享誉全球的“上海制造”品牌,加快发展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聚焦发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培育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前沿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上海制造在质量、标准、研发、设计和管理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打响时尚繁荣的“上海购物”品牌,以支持品质消费、时尚消费、服务消费为发力点,建设一批具有全球知名度的“上海购物”平台,打造面向全球市场的新品首发地、引领潮流的风向标和创新发展的新零售,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消费城市。打响独具魅力的“上海文化”品牌,充分发挥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优势,做大做强文创产业,推出“上海原创”的文化精品,打造城市精神标识和文化地标,培育集聚文化名家大家,建设更加开放包容、更具时代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以“上海品牌”认证活动为抓手,推动“四大品牌”的培育、评价和发展,持续提升“上海品牌”认证服务能级,树立一批新时代品牌标杆,着力把“上海品牌”打造为驰名中外的城市名片。

  3.推进上海大都市圈协同发展。加快编制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围绕上海和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宁波、嘉兴、舟山、湖州的“1+8”区域范围构建开放协调的空间格局,发挥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在功能、交通、环境等方面的衔接,促进区域空间协同和一体化发展。

  鼓励支持虹桥昆山相城、嘉定昆山太仓、金山平湖、枫泾嘉善等跨省市城镇合作。推进崇明东平南通海永南通启隆、嘉定安亭青浦白鹤苏州花桥、金山枫泾松江新浜嘉兴嘉善嘉兴平湖等三个跨省城镇圈协调发展,进一步实现功能布局融合、基础设施统筹、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4.大力推进城郊融合型乡村振兴。实施“美丽家园”工程,全面完成村庄布局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乡村规划师、建筑师制度,优化村庄布局,加大政策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编制“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和设计导则,推进实施提档升级改造,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巩固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完成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生活污水处理。实施“幸福乐园”工程,实施城乡学校携手共进计划,推进城乡一体医联体建设,实施上海市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美好生活行动计划,发展互助式养老,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实施“绿色田园”工程,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创建农村产业融合新载体,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线上线下产销对接平台,打造一批精品乡村旅游路线、民宿集群,提升和培育一批农村双创空间,加快长三角农创平台建设,支持长三角“田园五镇”乡村振兴先行区等省际毗邻地区探索乡村振兴一体化发展模式。加快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二)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共建协同创新产业体系

  1.全力打造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张江实验室创建为国家实验室,与安徽合肥共建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加快推进软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上海超强超短激光实验装置、活细胞结构与功能成像线站工程、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国家海底科学观测网、上海光源线站工程、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开展若干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储备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2.集中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推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加快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深入推进国家集成电路创新中心、国家智能传感器创新中心建设运营,加快培育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装备材料产业创新中心,共同打造集成电路共性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在人工智能基础算法、核心芯片、脑机融合、开源框架等重点领域加快布局,筹建类脑智能、算法研究院等重大基础平台,加快建设上海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创新应用先导区、马桥人工智能创新试验区,办好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推进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发展布局。

  3.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化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功能,建设线上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推进长三角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全球技术交易市场。依托科技创新承载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动创新产品在长三角示范应用。建设一批高水平功能平台和新型研发组织,推动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探索市场化的“绿色技术+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推进高新区“零排放”试点示范。引进和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推动建设高校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合力打造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合力办好浦江创新论坛、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组织好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

  4.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出台我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开展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科技人才和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划土地、财政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扩大外资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范围和领域。推动长三角优质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长三角协同创新产业体系总体方案设计,合力培育“长三角科创圈”,共同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加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力度,完善长三角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构建长三角科技资源数据目录体系,推动建立区域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服务机制。拓展“科技创新券”“四新券”通用通兑范围和领域,在合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建产业创新平台、强化创新政策协同等方面出台一批新举措。

  5.持续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积极开展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加快建设全要素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平台和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共同打造长三角高端制造业主阵地。通过实体化运营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G60基地、建立特色产业基金等方式,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科创型企业的成效。深化G60科创走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试点,在推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中发挥先行先试的区域作用。

  6.着力提升制造业产业链水平。围绕长三角共同打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世界级制造业集群,立足上海优势,聚焦研发设计、高端制造等环节,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推动产业迭代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提升在全球价值链的位势。加快推动船舶、汽车、化工、钢铁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加快生产方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转变,培育发展新优势。聚焦“3+5+X”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打造高经济密度“产业新区”。鼓励临港、漕河泾、张江、市北高新等品牌园区输出开发管理标准和品牌,支持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海宁分区等一批跨省合作载体发展,推动产业链优化布局。

  7.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推动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牵头研究编制长三角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双推”工程,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引导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集聚。推进实体零售、文化服务、家庭服务、体育服务、旅游服务、健康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加快在科技金融、现代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布局建设专业化平台。协同推动专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共同培育高端服务品牌。大力发展高能级的总部经济,支持现有跨国公司总部提升能级、拓展功能。落实《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总部依托长三角腹地开拓市场。推进互联网新技术与产业融合,共同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共同提升互联互通水平

  1.加快建设区域轨道交通网络。加快构筑“五个方向、十二条干线”的铁路网络,推进沪通铁路一期等项目建设,开工建设沪通铁路二期,重点推进北沿江、沪苏湖高铁等项目规划建设,启动沪乍杭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城市轨道、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不同层次轨道网络的融合,谋划统一的技术制式和运营组织保障。

  2.构建便捷高效的公路网络。加强跨省高速与普通国省道的规划建设,推进G15沈海高速嘉浏段拓宽等改扩建及S16蕰川高速、G228公路出省段项目前期工作。持续推进省际断头路建设,开展毗邻地区公交客运衔接线路试点。科学编制我市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撤除方案,2019年底前取消路中收费站。

  3.提升上海航空枢纽辐射能力。开展浦东国际机场总体规划修编和三期扩建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提高浦东国际机场服务能级。加快推进浦东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构建空铁联运体系,提升浦东国际机场对长三角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机场联络线建设,完善浦东国际机场与虹桥国际机场之间的快速联系通道。制定实施航班正常性工作提升计划和旅客体验提升计划,提升两场航班放行正常率。优化空域资源利用。

  4.强化国际航运枢纽港功能。落实《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推进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推进铁路进外高桥港区,促进海铁联运发展。大力推进长湖申线、杭平申航道项目建设,开展苏申内港线规划衔接和前期工作。推进长江集装箱江海联运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鼓励上港集团与长三角港航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联合浙江省开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小洋山北侧作业区规划编制工作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深化沪苏长江口港航合作,以市场化为导向优化集装箱航线布局。

  5.推动综合交通管理服务再提升。坚持客车拥有与使用双控管理,抑制机动车总量过快增长。推进交通相关标准在长三角对接和互认,构建一体化的管理标准体系。强化与苏浙之间省际交通运输监管与协同共治,有效推进区域联合执法。加大互联网技术在交通行业应用与管理力度,全面提升智慧交通水平。

  6.建设世界级的信息基础设施标杆城市。推动5G网络规模部署,打造“双千兆宽带城市”。到2025年,实现5G网络市域全覆盖。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综合应用示范,打造若干5G网络建设和应用先行区。构筑“城市神经元系统”,赋能“城市大脑”。完善全市互联网数据中心布局规划,试点毗邻地区网络互联。推动广电、网络、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全面升级,加大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领域推广力度,提升网络和应用基础设施的IPv6承载能力。到2025年,上海网络、应用、终端全面支持IPv6

  7.推动重点领域智慧应用。聚焦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产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应用,发展“互联网+”“智能+”等新业态。深化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上海)建设,做强工业互联网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先行区,建立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体验中心,发布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培育壮大专业运营商。推动上海电气、上海汽车等企业集团开展安全试点示范。深化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建设,在G2京沪高速、G60沪昆高速上海段等开展车联网和交通设施智能化技术创新试点,组织实施洋山港自动驾驶集卡示范运营项目,探索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一体化测试认证示范体系和产业发展标准。

  8.推进能源设施规划建设。组织编制长三角天然气供应能力规划。加快推进崇明长兴五号沟天然气管道、洋山LNG储罐扩建工程等项目建设,配合推进沪浙联络线、中石油中俄东线南段工程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上海第二液化天然气站线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完善港口LNG加气站布局,扩大LNG在港口集卡、水上交通的使用,鼓励地方能源龙头企业围绕LNG加注业务开展多方合作。加快建设500千伏崇明输变电工程、东吴黄渡徐行500千伏和黄渡泗泾新余线路改造工程、远东亭卫线路加装串抗等项目。稳步推进东海大桥、临港和奉贤海上风电基地建设,探索实施深远海域重大示范工程,开展分散式风电和用户侧分布式风电试点示范。依托工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屋顶和产业园区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积极实践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种开发模式。

  9.提升能源服务保障水平。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快提高能源综合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国家新能源微网、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建设,在张江科学城、西虹桥等区域建设泛在电力物联网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应用,推动关键技术产业攻关和能源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市场建设,进一步增强长三角在国内外能源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

  1.构建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制定我市生态空间专项规划,全面落实生态空间差异化管控,构筑以自然保护区(地)、公园、生态廊道、农田林网、绿地组成的多层次、网络化、功能复合的区域生态空间格局。加强对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金山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协同保护。推进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性修复工程。加快开展长江口国家公园的规划研究工作。高水平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到2025年,我市生态用地占陆域面积59%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19%以上,湿地总面积保持在46.5万公顷。

  2.强化水源地保护和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共护太浦河、淀山湖、长江口等重要饮用水水源生态安全,建立全流域水源保护预警体系。制订落实太湖水资源调度方案、太湖生态水位及黄浦江松浦大桥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应急水源一网调度体系。加快实施青草沙陈行原水系统连通方案,不断提高水资源供应的安全稳定能力。按规划标准实施江堤海塘达标改造工程,推进吴淞江(上海段)工程、太浦河后续工程建设,共同推进淀山湖岸线达标贯通工程,加强骨干河湖水系和排涝泵站建设,不断提高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控能力。

  3.加大跨界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配合制订并实施新一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联合制订并落实太浦河等重要跨界河道联保专项治理方案。共同制订淀山湖联保专项治理方案,协调急水港、千灯浦、大朱厍和白石矶等主要入湖河流纳入治理范围。深化落实跨界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按规划标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改造及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联合制订长江口、杭州湾联保专项治理方案,落实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严禁航运船舶非法排污。到2025年,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提升到35%,淀山湖水质达到Ⅳ类(除总氮达到Ⅴ类外)。

  4.深入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能源和煤炭总量双控,继续深化燃煤污染防治,禁止新建燃煤设施,全面完成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深化钢铁行业污染治理,全市钢铁行业铁水产能规模控制在1502万吨以内,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在汽车制造及汽修、包装印刷、家具、集装箱制造、船舶制造及维修、工程机械制造、建筑等重点行业全面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持续加强大气移动污染源管控,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制定出台老旧车淘汰补贴延续政策。实施进入排放控制区船舶换烧0.1%低硫油措施,加强跟踪评估和执法检查。实行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排放满足国三标准要求,推进全市禁止使用国一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完成涉气“散乱污”企业整治,落实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33微克/立方米。

  5.统筹固废处置设施布局和危废协同监管。制定上海市固废处理处置综合规划,统一固废危废防治标准,提高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探索固废区域转移处置合作机制,完善危废产生申报、安全储存、转移处置的一体化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探索建立跨区域固废危废处置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6.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和水环境自动监控站点体系建设。统一长三角移动污染源的油品质量标准和燃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政策。完善高污染机动车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深化落实临界市区县生态环境协作机制试点并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健全长三角应急指挥体系,完善水源地过境危化品船舶信息共享机制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完善长三角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共同制定区域环保标准统一建设规划,逐步推进区域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配合研究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

  (五)强化政策协同制度衔接,共享公共服务普惠便利

  1.全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制度衔接和标准统一,在实现省(市)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促进长三角全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致相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跨区域人员流动趋势,加强协作联动,逐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逐步增加保障项目,提升保障标准。创新跨区域服务机制,共同探索建设长三角基本公共服务平台。

  2.持续提升异地公共服务便捷度。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探索异地就医备案互认,深化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争取实现全部统筹区和主要医疗机构两个全覆盖,完善异地就医协同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公共卫生联防联控,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和卫生应急联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重点患者信息交换机制,完善跨省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信息比对认证合作机制,便利长三角居民异地办理社会保险。推动实施民生档案跨区查档服务项目,建立互认互通的档案专题数据标准体系。

  3.共同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制定相对统一的人才流动、吸引、创业等政策,完善长三角高校毕业生就业、参保等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制定针对性项目和计划,帮助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成立区域公共创业服务联盟,推动公共创业服务资源共享,开展长三角创新创业大赛,共推创业型城区(城市)建设。加强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养,推进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培训实训资源共享,协同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深化劳动保障监察跨区域协查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异地救济制度,制定协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加强欠薪治理,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

  4.在互动合作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联合开发长三角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协同开展监测评估应用,推动率先实现区域教育现代化。发挥长三角研究型大学联盟等平台作用,鼓励大学大院大所开展跨区域全面合作,推进校校、校企协同创新,联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推进校长和教师联合培训、交流合作,鼓励上海一流大学、科研院所面向长三角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上海学校开展跨区域牵手帮扶。推进区域开放教育和社区(老年)教育联动发展。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合作办学,强化长三角国际化人才服务。统筹区域职业教育院校和专业布局,做大做强联合职业教育集团。探索教育人才评价标准互认机制。

  5.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推动高端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布局,采取合作办院、设立分院、组建医联体和专科联盟等形式,支持推进优势医疗资源品牌和管理向外输出,探索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柔性流动。以常见病、多发病为切入点,实施跨区域联合医疗质量控制。共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互联互通。共建医疗协作系统,完善远程医疗服务,实现双向转诊、转检、会诊、联网挂号。加强急救信息共享和网络连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急救医疗网络体系。加强中医药合作,共建中医药传承创新一体化发展平台。

  6.加快推进区域养老服务合作。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区域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照护需求评估标准互认衔接,制定区域产业资本和品牌机构进入当地养老市场指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协同开展养老服务行业联合执法监管。培育养老从业人员专业化市场,共同建立养老护理员综合水平评价制度。建立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等异地结算制度,研究规划和建设异地康养基地。

  7.促进体育产业联动发展。共同编制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规划,推动建立长三角体育产业联盟,搭建体育资源交易平台,完善体育产业项目库和数据库,推动体育资源共享、赛事联办、信息互通、项目合作和人才交流培养,共同打造区域性体育品牌项目。加快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与体育产业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体育+”发展。

  8.提升区域文化协同发展能级。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打造一批彰显文化特征的示范点和城市文化地标。加快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协同共建一批资本化、数字化、平台化重大创意产业和文化项目,培育一批文化龙头企业,办好长三角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建立长三角影视拍摄基地合作机制。深化国家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机制,加强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和群众文化场馆等馆际联动。强化长三角新闻宣传联动和网信协作发展机制。建立长三角非遗保护联盟,开展联合考古发掘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9.打造世界级高品质旅游目的地。深化旅游合作,鼓励扶持优势旅游企业组建战略联盟。依托上海特色自然人文资源,打造一批高品质休闲度假旅游区和世界闻名东方度假胜地,推出“乐游长三角”网络服务平台和优惠联票产品,联手开发“一程多站”精品旅游线路和互联互通红色旅游线路。推进高铁站点文化和旅游咨询、集散和服务设施建设,推出“高铁+景区”“高铁+住宿+门票”“高铁+汽车租赁”等自由行要素组合产品。以“中国长三角”为统一品牌形象,共同拓展入境旅游市场。建立假日旅游、旅游景区大客流预警等信息联合发布机制。

  10.合作提升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水平。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协同,研究制定区域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推动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合作,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联管联控机制,完善重大活动维稳安保协作机制,联手开展整治执法行动。建立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标准体系和规划体系,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合作。优化网格化管理标准和流程,建设和推广标准明确、管理规范、联动高效的城市综合管理指挥监督体系。健全区域性重大灾害事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应急救援基地规划建设,依托华东应急指挥骨干网建设,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预警联动、演练协同,加快推进上海都市圈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加快安全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联动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完善文明城市(区)、文明乡镇、文明村庄共建协作机制,推进志愿服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和项目协同协作。

  (六)深化对内对外开放联动,共促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1.加快跨境贸易平台建设。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出台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建设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吸引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集聚。推进业务流程改造,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提高直邮出口平台业务问题半小时内解决比例。建设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拓展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数字版权确权、估价和交易流程服务功能,打造数字内容和产品资源库。

  2.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缩减限制措施。加快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金融业外资市场准入,逐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加快建设中以(上海)创新园。强化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功能,探索扩大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探索实现长三角外国人工作许可异地办理,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开展工作。支持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3.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促进服务。落实《上海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桥头堡作用行动方案》,深入推进“一带一路”伙伴关系计划,加强长三角经贸外事协作,完善贸易投资促进网络,支持印尼青山产业园区建设,深化沪仰全面合作,打造一批示范性项目。做大做强长三角一体化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联盟,依托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打造服务长三角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合作联盟,加强重点产业国际经贸风险防范,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复制推广。依托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推动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机制联动,提升区域商事争议解决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友城合作,组团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友城论坛,加强高端智库国际交流。发挥新侨人事交流会平台功能作用,用好华侨华商资源。

  4.共同推进长三角口岸通关一体化建设。完善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互联互通合作机制,开放上海口岸企业评价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推进上海口岸与长三角重点口岸实现“通关+物流”数据点对点对接共享。协同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APMEN)互联互通。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溯源标签,建立基于大数据风险评估的进出口商品差异化检验与监管机制。加强联动协作,逐步在长三角推广144小时过境免签电子申请系统。

  (七)建设统一开放市场体系,共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1.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标准化出让和先租后让试点,深化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和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全面挂钩,开展低效产业用地专项处置,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稳妥推进宅基地改革,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加强生态保护,统筹田水路林村等空间要素,有序推进区域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区域土地指标跨省调剂机制,优先保障跨区域重点项目落地。

  2.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专项建设债券、绿色债券、自贸区债券、创新创业债券发行机制,推动区域专项债发行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建立统一的抵押质押制度,推进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支持符合监管政策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上海设立营运中心。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强服务基地建设,支持优质新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长三角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浙江省共同建设期现一体化油气交易市场,合作建设国际油品交割基地。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协作机制,联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开展互联网金融等专项整治。推动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共享,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逐步完善统一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培育完善各类产权交易平台,探索水权、排污权、知识产权等初始分配和跨省交易制度,逐步拓展权属交易领域与区域范围。

  3.加快建设信用长三角。聚焦生态环保、全域旅游、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深化推进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大数据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力度,推动信用信息按需共享、深度加工、动态更新和广泛应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鼓励信用行业服务创新,共同打造一批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企业,加快研究设立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

  4.加强市场准入标准统一和市场监管执法协同联动。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简化登记材料。建立长三角标准化联合组织,制定区域协同标准编号规则,在农产品冷链物流、基本公共服务、环境联防联治等领域开展统一标准试点。建设区域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推动实施统一的境内自然人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企业登记办法。以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以及食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加强监管协同,强化执法联动。协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建设安全满意消费环境。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统一技术标准,建设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5.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统一规范区域政务服务标准,推进高频事项接入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一地认证,全网通办”、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创新政务服务移动端“无感漫游”应用,实现跨区域异地服务自动切换。建设长三角数据中心和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电子证照共享互认,促进区域数据资源互通共享、统筹调动和创新应用,实现区域数据广泛共享和应用。

  三、聚焦重点区域率先突破

  聚焦示范区等重点区域,探索一体化制度创新,全面深化改革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对外开放,实现共享共赢,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探索路径、提供示范。

  (一)高水平建设示范区,引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1.打造生态友好型一体化发展样板。探索生态友好型高质量发展模式,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制定实施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加强对淀山湖、太浦河等区域的保护。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区域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从源头上管控污染源。提升淀山湖、元荡、汾湖沿线生态品质,共建以水为脉、林田共生、城绿相依的自然生态格局。切实加强跨区域河湖水源地保护,打好生态品牌,实现高质量发展。

  2.创新重点领域一体化发展制度。统一编制示范区总体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实施。共同编制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土地管理,探索建立跨区域统筹用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机制,开展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建立要素自由流动制度,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行企业登记无差别办理,实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外国人工作证等互认互准制度,制定统一的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创新财税分享机制,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政策协同,实行不受行政区划和户籍身份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

  3.加强改革举措集成创新。系统集成、集中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率先推动实施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及政绩考核体系。成立高层级决策协调机制、高效率的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开发建设平台公司,负责示范区改革创新和开放建设的统筹协调。争取国家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争取中央分配新增地方债券额度向示范区倾斜。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完善空间布局。

  (二)高标准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带动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

  1.着力发展总部经济。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制度支撑体系,吸引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集聚。

  2.积极发展前沿产业。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维修和绿色再制造等前沿领域,制定新片区创新型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国际开放型合作平台建设,建立以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的前沿产业集群。

  3.大力发展新型国际贸易。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推动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推进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交易规模。扩大服务贸易规模,重点发展文化服务、技术产品、信息通讯、医疗健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

  4.扩大投资自由。推动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制订商事登记改革创新方案,加快推出新片区涉企政务服务方案。

  5.深化贸易自由。研究出台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支持浦东国际机场探索航空中转集拼业务。创新跨境电商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

  6.推动资金自由。研究出台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的相关措施。推动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

  7.实施国际运输自由。研究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开展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第五航权等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高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

  8.实行人员从业自由。推动建立外国人在区内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制定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9.提升网络信息服务能力。研究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跨境数据安全评估标准。加快推进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着力布局5G、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区内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

  10.创新税制安排。研究出台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税收政策实施细则(含产业目录),重点在贸易、产业、人才等方面创新税制安排,加快推动开放型经济功能集聚。

  11.建立健全风险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涵盖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监管信息联网共享,提高监管严密性、有效性和时效性。制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主动披露制度。聚焦金融、知识产权、生产安全、人员进出、反恐怖、反洗钱等重点领域,制订新片区风险防控总体方案,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12.高标准规划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结合上海“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重点聚焦空间及土地利用、产业体系、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等领域,加快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出台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发展的目标定位,加大特殊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重大项目资源储备和实施机制,布局符合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产业导向、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项目。

  13.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开展定期评估,制定推广清单,按照程序报批后有序推广实施。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放大上海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效应。

  (三)高品质建设上海虹桥商务区,全力打造国际开放枢纽

  1.高水平协同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建立跨区域协同服务保障机制,强化安保、口岸通关、大气、环保、水域、航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协作,联合做好外事接待、住宿、旅游、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一流服务保障。完善会展配套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周边综合保障,形成常态长效机制。持续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加快建设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推进常态化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助力上海成为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口商品集散地。开展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永久会址和高端国际会议中心规划研究,协力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打造成为比肩达沃斯的国际一流高层次经济论坛,发出更多“中国声音”。依托长三角城市会展联盟,梳理目标展会和重点项目清单,推动长三角国际会展制造和装备产业园项目建设。

  2.加快建设国际化的中央商务区。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制定“虹桥标准”,健全统一规划建设机制。聚焦发展总部经济、创新经济、会展经济,推动功能融合、产业联动的国际企业总部园区建设。大力发展高端会展业和配套专业服务业,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展会活动,加强会商旅文体联动发展,推动长三角各类品牌展会和贸易投资活动联动,打造长三角高端商务活动集聚区。提升上海虹桥商务区对示范区的服务功能。

  3.推进建设开放共享的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加快建设虹桥海外贸易中心,集聚国际化区域性贸易组织和投资促进机构,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长效互动机制。建设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探索促进区域产业数据汇集、互联、共享和应用,建立数字贸易城市联盟。深化与长三角城市间的战略合作与发展联动,建成长三角城市特色展示平台和知名品牌展销平台。加快建设长三角电子商务中心,吸引知名电商及供应链企业集聚,形成技术新颖、特色鲜明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继续推进长三角医学联盟、智慧能源与智慧办公示范平台等平台建设,推动建设商事法律、贸易仲裁、海外投资等专业服务平台。

  4.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务生态环境。全面提升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完善上海虹桥商务区联通内外的综合交通体系,拓展国际航运、客运中转功能,探索空陆、公铁联运,推动安检一体化,加快长三角城际快线规划建设,成为长三角联通国际的枢纽节点。加快5G网络技术、城域物联专用网平台融合应用升级落地,建设虹桥综合指挥“智慧”平台。引进长江商学院、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等一批国际知名教育培训和高端医疗服务平台,推动教育、医疗和文化等市级公共服务项目优先落地。创新国内外高端人才服务机制,集聚便利化出入境相关机构和服务窗口,完善长三角企业海外人才互通机制,建成虹桥国际人才港。对标国际水准,全面提升商务区绿色建设和生态运行标准。

  四、做好实施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同配合,全方位推进、项目化重点突破,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一体化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保障,确保国家规划纲要明确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指导、统筹、协调,研究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和年度工作安排,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加强与各部门、相关区和有关单位沟通对接,做好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发挥好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对接中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服务平台功能和协调三省一市抓落实的枢纽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

  (二)动员各方参与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健全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各方参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保障、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落实作用,充分发挥政协专题协商、民主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政策支撑

  全力配合国家制定实施专项规划和配套政策,健全区域政策协同机制,加强区域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的衔接。继续深入推进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集思广益,组织推动开展事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前瞻性议题、课题研究工作,为国家有关部门和三省一市党委、政府做好决策储备。积极推动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专项资金及各类基金,探索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牵头创新统计体系,加强一体化发展水平监测分析评价等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

  加强跟踪分析,动态掌握年度计划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将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合作事项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建立评估制度,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实施方案落实进展进行评估。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将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加强考核管理,研究将相关工作成效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纳入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本市最新制定的《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

      市政府新闻办7月24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翁铁慧副市长介绍了本市最新制定的《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市规土局副局长岑福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陈尧水、上海保监局副局长王晓东、市发改委总经济师秦丽萍和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张超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健康服务业50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尤其是上海服务品牌的重要抓手。制定本次健康50条,上海力求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健康服务产业体系,以此来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着力推动健康服务业集聚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从而加快建设亚洲医学中心城市,进一步提升上海健康服务发展能级与核心竞争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本市去年底启动《意见》起草工作。半年多来,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广泛听取医疗机构、相关企业、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重点针对“大健康”领域行业机构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面临的发展难题,研究提出一系列实质性优惠政策,制定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的具体举措。经半年多努力,最终形成50条政策意见,并已报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即将公布实施。这也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首个省级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

  《意见》由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市场体系、政策支持四方面50条构成(简称“健康服务业50条”)。其中,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意见》编制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以及未来产业体系构架,强调多措并举打造以人才为核心、机构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医深度融合的健康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形成一大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办医品牌,构建与卓越全球城市相匹配的高品质健康医疗服务业体系,并提出了到2035年分三步走的目标任务。在重点领域部分,主要聚焦健康医疗、健康服务、健康保险三大领域,分门别类明确未来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配套措施。在市场体系部分,立足于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支撑有力、监管从严的健康服务业市场体系,突出进一步加大高水平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健康科技支撑体系、加快金融保险服务创新、促进合理健康消费、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方面工作。在政策支持部分,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合理减轻机构和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加大健康信息化支撑、厚植人才优势等方面,明确了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在“健康服务业50条”编制过程中,根据上海的资源禀赋和战略优势,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牢牢把握进一步提升上海健康服务业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这一根本目标,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支撑体系。

  第一,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战略发展新方向

  健康服务业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健身产品、健康保险等支撑产业,门类众多。本市抓准健康医疗、健康服务、健康保险三大重点领域,形成政策聚焦,力求重点突破。其中:

  关于健康医疗,将以健康医疗服务集聚区建设为依托,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发展一批国际化、特色化、高水平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比如,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细分领域,投资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以“名医、名术”为核心,鼓励发展各类特色诊所;支持发展高端化、国际化、集团化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特别是,积极支持公办、民办医疗机构联动发展,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双方在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以满足老百姓对高水平医疗的需求;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成为医学院校教学基地,作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

  关于健康服务,主要是促进健康与互联网、旅游、养老等融合发展,依托信息技术等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高质量的健康管理和服务。比如,依托现代医学科技和信息技术,推广疾病早期筛查和居民基本健康状况评价,开展肿瘤、传染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的精准防控;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应用遗传检测技术和新生儿遗传性疾病早筛技术,降低出生缺陷;推动智慧健康服务发展,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等领域的应用;在进一步严格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的同时,积极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等。

  关于健康保险,注重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服务链中的资源整合作用,将健康保险打造成为医疗健康服务需求的入口,促进完善健康服务链。比如,推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和共享,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直接理赔支付;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代办业务,积极参与医保控费;发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提高税优健康险的公众知晓度和覆盖度;持续推进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鼓励研发商业补充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等。

  围绕三大领域,将着重抓好两方面支撑:

  首先是抓载体,将建设一系列功能型平台和重大项目。比如,聚焦产业布局,将结合区域资源基础和发展定位,统筹推进“5+X”健康服务业园区布局(其中“5”是指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嘉定精准医疗与健康服务集聚区、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徐汇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园区;“X”是指在杨浦、奉贤、金山、崇明、松江等区域建设若干健康医疗服务业集聚区),建成一批业态集聚、功能提升、特色鲜明的现代健康服务业园区和基地。聚焦健康科技,提出了打造重大产业技术基础实验室、药品与器械公共服务平台、医学人工智能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开放共享的临床试验平台等6大功能性平台,以及建设长三角罕见病实验诊断中心,着力构建政府支持、市场驱动、利益共享的运行模式。聚焦健康保险,将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积极筹建上海健康保险交易中心,以及保险产品创新、核保理赔服务等平台,推动商业保险、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融合发展,促进健康医疗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善升级。

  其次是抓技术,将重点建设新一批临床重点专科。上海是我国重要的医疗服务高地,作为拥有2418万常住人口的特大型城市,发展高质量的健康服务业,必须以高水平医疗技术作为重要支撑。上周,国家卫健委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双提升有关情况,高度肯定并重点宣传了本市心脏、神经、血液、儿科等顶尖专科临床诊疗服务水平。在此基础上,立足于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进一步提升上海医疗服务能级及核心竞争力,将于2018-2020年投入12.9亿元,通过“腾飞计划”实施新一轮重点专科建设,着力构建临床重点专科“振龙头、强主体、展两翼”的发展格局,即:以普外科、神经科、泌尿外科、骨科、内分泌科等国内优势专科为“龙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以心脏病科、妇产科、眼科、肿瘤科等国内特色专科为“主体”,保持国内一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以脊柱外科、手外科、出生缺陷、器官移植等重点亚专科,以及微创手术、临床药学等新兴、交叉专科为“两翼”,培育新的专科增长点。经过新一轮建设,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医疗服务能级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上海顶尖专科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影响力。

  第二,坚持政策引领,完善健康服务业支撑新体系

  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持续发展,既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模式和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又要出实招、求实效,针对各方需求拿出一系列管用、“解渴”的实质性举措,解决机构和企业实际困难、满足社会迫切需求,进一步优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具体来说:

  一方面,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国家卫健委等部委支持,主动自我革命,提出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改革举措。比如,(1)放宽规划限制,先行放开100张床位及以上的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全科诊所和中医诊所规划限制;(2)淡化等级要求,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淡化医疗机构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3)放松从业限制,支持注册全科医生自主执业开办全科医生诊所,并实行备案制;(4)放宽科目设置,将诊所诊疗科目设置从1个扩大到4个;(5)推广管理模式,将上海自贸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模式推向全市等。(6)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流程,探索建立市区、部门间审批快捷通道等。以上举措均有一定的率先效应。

  另一方面,切实形成政策聚焦。针对机构和企业在财税、土地、医保等方面关切,出台实实在在的支持政策,务求实效。比如:税收政策方面,对经认定的健康服务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政策优惠,按照15%的税率(原来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医保政策方面,对在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就医的医保病人,基本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公立医院同等收费标准予以结算,非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病人自负。人事政策方面,力争在医生多点执业方面有所突破,研究形成利益共享机制,规范医生跨机构执业行为,释放医生生产力,为群众提供多元医疗服务,实现多方共赢。土地政策方面,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使用医疗用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于存量产业用地,可通过转型开发、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政府收储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

  此外,本市将切实转变服务模式,着力构建体系完整、运行高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政府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在为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解决实际问题、组织专项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第三,坚持从严监管,构建安全有序行业新秩序

  健康服务业是一个极其特殊而重要的行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最严监管。总的思路是:通过“制度+科技”,构建基于信息化的健康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健康服务市场秩序。

  近年来,上海在推进新型监管体系特别是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比如,推进医务人员CA认证,通过医务人员电子身份认证,实现对医务人员关键环节执业行为的动态过程监管,目前已选择1个区和5家医疗机构作为试点,接下来将逐步在全市推开。再比如,建立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平台,通过提供官方权威信息,提升医疗服务信息透明度,引导公众合理就医行为。该平台于今年4月试运行,目前已涵盖全市4000多家医疗机构的许可、处罚等信息。

  在既有基础上,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首先,抓联合监管。以信息化运用为手段,全面构建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管控、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推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建立卫生、医保、工商、民政、食药监、质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其次,抓依法惩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以及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形成医疗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规医疗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强制退出行业。最后,抓队伍建设。着重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队伍要补足。到2020年,本市每万常住人口的卫生监督员数量要达到0.75名,并相应增加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车辆等装备;另一方面,人员要提能。通过将卫生监督员纳入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重点抓实抓好责任心、专业素养两大关键,不断提升监管效能,齐心协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确保健康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